新京报:对公民过激行为应该“倒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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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6日13:44 新京报 | |||||||||
作者:余春林 5月15日《信息时报》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因厂里拖欠工资不发,住院治疗也不给钱,一员工只好采取自认为“合理”的手段潜入老板家。面对首饰和不菲的现金,该员工“拿回”了自己应得的几千元工资款,却不料被报警抓获,最后以涉嫌盗窃罪被起诉。
很明显,如果这个工厂能及时发放工资的话,那么该名员工就不会做出涉嫌犯罪之举,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工厂是罪魁祸首,然而工厂的相关责任人却反而成为了受害者。 类似的事情不少,或因拿不到工资,或觉得有关部门处理问题不公,而要跳楼自杀,要上街拦路,甚至违法犯罪者实已不少。违法犯罪当然得依法惩处,现在很多地方更是把欲“跳楼自杀”、“上街拦路”者,也以“扰乱社会秩序”之名予以治安拘留。但是却很少听说有哪个单位、哪个人因为导致或促使了一些人做出过激之举而受到处理。 司法与政府部门如果“只认果”,而“不认因”的话,那么不仅类似的“过激”现象恐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国家法规的公信力也可能会遭到伤害。 就被欠工资的跳楼者来说,显然属于弱势群体,毋庸讳言,在目前的环境下,弱势群体限于自身能力薄弱,很难运用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以跳楼或自焚来要求工资固然不妥但也确属无奈之举。拖欠工资的老板没有及时被追究责任,而被拖欠工资要跳楼者却立马受到了法规的惩处,这里多少让人感到这样一层味道,怎么法规成了专对付弱势群体的东西了呢? 跳楼,上街拦路甚至违法犯罪,做出类似的过激行为,不论什么原因,笔者认为都应该按照现行法规进行惩处,但不能就此把原因抛在一边。要杜绝类似的过激行为,要保证法规的公正性,笔者认为都有必要对这种过激行为进行“倒查”。老板拖欠工资本已是违规之举,而由此引发一些人做出过激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实是罪加一等,执法部门难道不也该积极主动地搬出法规对其惩处吗?笔者相信只有将强势群体的利益与弱势群体的行为作一定的捆绑,才会促使强势群体及时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责任,才会让法规从实际上起到保护弱势群体的作用。 相关专题:新京报-核心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