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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扶残”新政 残疾人低保标准提高20%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01:13 现代快报

  本报讯(记者黄勇) 昨日是第十四个全国助残日,为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鼓励残疾人创业,江苏省残联、省扶贫办等二十家单位近日联合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帮扶江苏残疾人。

  据了解,江苏省目前有327万多残疾人,由于他们是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更加需要政府和社会的重视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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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近日出台了一系列的残疾人帮扶政策:

  围绕江苏省在2012年前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全省各地应逐步建立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和康复工作评估体系。有条件的医院要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医疗服务,社区康复机构要就近就便开展社区康复训练。对贫困残疾人安装普及型假肢,要减免相关费用。对贫困家庭中的聋儿免费配戴助听器,并提供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加强科普宣传工作,普及残疾人康复知识,加强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 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残疾人家庭,要全部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残疾人本人的低保补助标准可比健全人提高10%-20%。目

  前没有安排工作的农村被征地残疾人,应直接列为城镇低保对象。按国家规定确保残疾职工享受本单位其他职工同等待遇,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应享受一定的优惠照顾。

  对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弱智残疾人,福利企业应予接纳,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安排弱智残疾人工作的,纳入接纳残疾人就业的计算范围。福利企业每安排一名盲人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就业计算名额。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机构。按摩机构集中安排盲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享受福利企业减免税待遇。

  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相关各类优惠政策。工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执照的残疾人,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残疾人,若从事个体经营,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各级城管部门应在场地、摊点安排等方面,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商业经营,营业额较少的,给予减免税照顾。全省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要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相关专题:第十四全国助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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