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报:香港立法会无权针对人大动议展开辩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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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17日10:36 中国新闻网 | |||||||||
香港立法会将于周三就民主党议员何俊仁提出的“遗憾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否决二○○七年及二○○八年普选”动议展开辩论。我们必须指出,这项动议同立法会早前提出对中央任命的高官“不信任动议”一样,都是违反基本法的,尽管这些动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香港是一个言论自由的社会,基本法对市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提供了法律上的明确保障。香港立法会的有关规条更对议员在立法会上的发言做出了不受刑事追究的“豁免”。因
立法会议员有提出个人动议的权利,问题在于,立法会今次的辩论“动议”本身违背了香港基本法,而允许一份针对全国人大的动议在立法会提出并展开运作,当然也等于违法。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立法会今次动议的内容,矛头直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它的宪政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任何地方政府当然也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都不能挑战全国人大的权威性和至高无上的地位。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执行常任机构,它代表了全国人大至高的权力地位和立法地位。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任何决定包括今次对香港政制发展问题作出的有关“释法”和决定,都具有在宪政上和法律上的最高地位和权威地位。 中国是单一制国家,而不是联邦制国家;在这一国体之下,地方政府及地方议会的权力来自中央的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包括立法会当然也不例外。在单一制国体下,香港基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作用在于“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也正是根据这一宪制原则,基本法在第七十五条中规定“立法会议事规则由立法会自行制定,但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显而易见,全国人大宪政地位之下是香港特区政府和立法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是香港基本法;基本法之下才是立法会的议事规则。宪法管着法律,法律管着规则,这是法制社会的基本形态和“游戏规则”;孰大孰小,谁重谁轻,是明明白白、不容颠倒的;更是不能肆意挑战的。明白了这个道理,也就明白了“何俊仁动议”在立法会提出和辩论,根本就是“以下犯上”的宪制乱伦。 根据立法会的议事规则,议员有提出个人动议的权力。但是有这样的权利不代表可以提出与基本法相抵触的动议。任何个人的权利都不是绝对无限的,更不能是“无法无天”、肆意妄为的。有民主党议员说“不让动议上会,就等于剥夺议员权利”,这是恶意的挑拨和误导。问题的实质不是什么“上会”不“上会”,也不是议员的权利是否被“剥夺”,而是动议本身和“上会”是否合法。如果这个动议不符合基本法,与基本法相抵触,那就不应该“上会”;这与议员的言论自由和动议“权利”是否被剥夺完全无关。议员提动议是“公务行为”,不是发表个人言论。个人言论可以自由,公务行为不能违法,个中的界线应该分清,不容混淆。(香港大公报5月17日社评;题:立会无权针对人大动议辩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