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毒酒受害者能否得到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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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0日09:45 南方周末 | |||||||||
□本报见习记者 王小飞
5月11日晚,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梅田村村民段董树,因饮用有毒散装米酒而身亡,成为当前备受海内外关注的广州毒酒致人死伤事件中死亡的第一人。 有关部门现已查明,导致段董树等人死伤的“毒酒”,是不法商人在地下作坊以工业酒精勾兑而成的。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段董树就是死于甲醇中毒。 截至记者发稿,广州地区已确诊甲醇中毒死亡者11人,住院治疗的多达56人。 5月17日,段董树的遗体被火化。在此前后,段董树的女儿阿芬(化名)及全家人一直在考虑一个问题:“我们能不能得到足够的赔偿?” “我父亲只有59岁。”阿芬告诉记者,“我们要通过法律来追讨赔偿。” 在“毒酒事件”发生之前,媒体已先后曝光了“毒火腿”、“毒粉丝”、“假奶粉”等一系列有毒食品害人事件。而阿芬所提出的上述问题,也正是这些事件中的许多受害者及其家人心中的疑问。 “消协”爱莫能助 带着阿芬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武高汉副秘书长。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消协调解,是消费者的5条维权渠道之一。 “5条渠道是平行的,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采用的方式。”武高汉说,“如果消费者向消协投诉,消协有义务受理。” 根据规定,消协有依法调解的权力,但其前提是当事双方自愿,“都同意消协当这个‘和事佬’”。而且,也只有双方都同意接受调解结果,消协的调解才算成功。消协既不能强行调解,又不能强制双方接受调解结果。 具体到对“毒酒事件”的投诉,武高汉认为,因为侵权后果非常严重,赔偿的具体情况也将非常复杂。 “这不是一双鞋袜的修退换的问题,而是一种‘侵权性纠纷’。”武高汉说,“其伤害程度与赔偿额度直接联系,证据的搜集、事件性质的认定等等都相当严谨。在这方面,消协处理起来客观上是有困难的。”因此,在当前的情况下,阿芬的赔偿请求,一般是要通过司法途径才能解决的。 更重要的是,消协所能处理的纠纷的侵权主体,一般指的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售者,而阿芬除了要追究毒酒制售者的侵权责任,还要追究监管者的行政责任。 “理论上,消费者应该有问责行政机关的权利。”武高汉认为,“行政机关无论是‘不作为’还是‘乱作为’,如果损害了民众利益,且证据确凿,那么,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承担刑事或行政责任的同时,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缺一不可。”不过武高汉同时又表明,这个看法,只是他的“个人观点”,而且“这种观点也是有争议的”。 从武高汉的分析来看,对于阿芬的赔偿要求,消费者协会似乎有点爱莫能助。 向“不作为”部门索赔胜率低 如果“毒酒事件”的受害者本人或其家属向肇事者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民商法博士生侯仰坤律师认为“这是没有问题的”。但他同时又指出,假如肇事者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阿芬等人通过这种方式实际上得不到多少赔偿。 阿芬试图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对此,侯仰坤认为,这在“理论上”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立案的可能性极小”,因为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将不作为列入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之内,国家赔偿法也没有将由于行政不作为而损害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情形列入赔偿范围。 “退一步讲,即使法院对阿芬状告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诉讼立案了,她胜诉的可能性依然微乎其微。”侯仰坤说。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生张鹏则具体分析了阿芬在诉讼中可能面临的困境: 首先,毒酒致人死伤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之间的联系并不明显,即使是“没有瑕疵”的行政行为,也不能百分之百地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其次,虽然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但是,这些机关可以轻易地证明自己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甚至反而能够证明自己“工作做得相当不错”。因为,行政不作为的界定,目前即使在法学界都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而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对行政机关职责的界定相当模糊,何为“作为”,何为不作为,也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这就造成行政相对人难以监控行政行为,更遑论以不作为为由追究行政机关的责任。 “应该将行政机关的职责明晰化、公开化,使之达到社会可观察、可监督、可认定的程度。这样,行政相对人才能顺利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张鹏说。 寄望“行政补偿” 5月17日,广州市市长张广宁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提出,对于毒酒事件,当务之急,要一手抓清理,控制事态蔓延;一手抓对不法分子的处理。他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13点意见,其中就包括一条:“监察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追究负有监管职责的责任人的不作为行为。” 这令阿芬感到欣慰,但她同时又表示:“即使制裁那些不作为的政府工作人员,但如果我们得不到赔偿,还是不太公平。” 而张鹏则认为,现实并不至于令阿芬完全失望,因为她还可以期望获得“行政补偿”。 据张鹏介绍,“行政补偿”不同于“国家赔偿”:前者指的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行为”或因公共利益需要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补偿的法律救济制度;后者则是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给予赔偿的法律救济制度。 张鹏认为,当社会主体在权益受到侵害,又无法追究责任人(也就是说,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时,由国家出面给受害人一些补偿,以“帮助”和“安慰”受害人,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也是“行政补偿”。 据了解,近年来,一直有学者呼吁尽快制定《行政补偿法》。不过,虽然目前我国尚缺少整体的、规范化的行政补偿制度,但仍然存在着一些类似于“行政补偿”的实践,例如有些地方发生食品安全方面的恶性事件后,当地政府会给受害者一些经济“补偿”。 当然,这类“补偿”的金额,一般都不会太多,相比较于广州毒酒事件中像段董树这样的死者和其他身体严重受损的伤者,以及阜阳害婴奶粉事件中失去生命或可能留下后遗症的“大头娃娃”们所遭受到的伤害,确实显得很不“足够”。但在当前的情况下,这些受害者及其家人也只能寄望于政府能给予这样一种“帮助”和“安慰”。要想彻底改变这个现状,“有待于国家法治的发展”。 相关专题:广州假酒中毒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