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SEE生态基金章程--第四章 经 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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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1日18:59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 | |||||||||
(第二次修改稿) 第二十三条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发起理事注入协会的资金和协会今后再筹集到的资金,属于协会资产,受国 家法律保护。 第二十四条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要严格按照理事大会
第五章国际合作 第二十五条 “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积极推进环保领域的国际合作,发展国际会员。 第二十六条凡对“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工作开展有所支持的外国机构或自然人,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前 提下,经“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秘书长提议,由会长确认为国际会员。 第六章会员 第二十七条凡对“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工作”有所支持的法人或自然人,经秘书长批准,可成为“阿拉善生态协会 ”的会员。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若“阿拉善SEE生态协会”因有关原因终止,按国家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章程修改 第二十九条3名以上发起理事联名,可向会长提出《章程》修改的建议。《章程》修改建议由常务理事会10日内予 以答覆,答覆内容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投票表决生效。 第三十条本章程于2004年6月5日第一届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解释权为常务理事会拥有。 理事签字: 相关专题:阿拉善生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