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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规定禁止露天焚烧销毁处罚没收物品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3日08:08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据最新消息,继成都市市长葛红林对本报《焚废一把火,引起环保诘问》一文作出重要批示后,为便于罚没物质及假冒伪劣商品废物销毁工作的进行,成都市政府特在市环保局设立“成都市行政执法罚没物品销毁协调办公室”。环保、公安、工商、质监、卫生、药监、海关、商检、烟草、文化等部门在销毁罚没物品时,禁止露天焚烧或简易焚烧,由成都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督促、规范销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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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悉,为了加强焚烧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的管理,成都市政府办公厅特别下发《关于加强焚烧固体废物管理的通知》,禁止露天焚烧处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生活垃圾、报废物品、物资及假冒伪劣商品等。

  成都市政府规定,固体废物分类处置:

  工业废物工业企业必须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固体废物的产生及处置情况,按合法途径处理处置固体废物,禁止露天焚烧。

  商贸物流类废物商贸、物流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凡破损、过期、变质等报废物品应合理处置,禁止露天焚烧销毁。需作销毁或其他处置的应向环保部门申报,在环保部门监督指导下处理处置。

  农作物秸秆废物严格执行《成都市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办法》的规定。

  罚没物资及假冒伪劣商品废物应交由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处理处置(部门设有规范焚烧装置的除外),并应按规定到现场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处理处置有特殊规定的物品,执行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环境污染。

  其他废物其他产生废物的单位、社会团体销毁废物时,禁止露天焚烧或简易焚烧,应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上述要求处理处置。(记者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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