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交通事故不能“私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5月25日09:49 北京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靖)记者昨天从市交管局了解到,从6月1日起,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实施新的规定。依照新规定:机动车之间仅造成车辆损失且车辆尚能行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但无证驾驶、酒后驾车、单方事故三种情形不适用“私了”。 按照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本市道路范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体伤情轻微,可由一名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
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新规定,将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此外,新规定还列举出了因一方过错将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的36种事故情形,包括:追撞前车尾部的;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等。 相关专题:《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