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卖医疗垃圾 拨12369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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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2日10:22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严防医疗废物导致的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昨日,记者从环保部门获悉,省环保局、省卫生厅、省药监局已联合发出规范医疗废物管理的通告,并公布举报热线12369,以期加强医疗废物收集、处置的监管力度。 通告规定,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暂时贮存的管理,并要
医疗废物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送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或处置。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经消毒毁形后,方可集中处置。 各级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毁形后集中填埋。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提出领取许可证申请,由省环保局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N本报记者 林洪涛通讯员张鼎萍 相关专题:“酶可邦”关注环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