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超载超过三次将被取消营业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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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4日03:29 江南都市报 | |||||||||
超限超载超过三次将被取消营业资格 (2004-06-03 23:59:19) 日前,国家交通部等7部委联合下文,要在全国范围内整治车辆超限超载问题,我省交通、公安等部门根据国家的整治要求制定了相关的整治方案,与国家“治超”工作同步进
“治超”当务之急 问: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简称“治超”),现已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展开,请问这一行动的背景是什么? 答: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社会危害极大!它诱发安全事故,损害公路、桥梁,扰乱市场秩序,污染生态环境,不仅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危害,而且影响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车辆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各个部门联合行动,实施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已成为当务之急。 问:此次“治超”工作要达到什么目标? 答:此次“治超”工作,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要实现“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的总体目标。 阶段性目标是: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成整治重点 问:据了解,此次“治超”工作,主要包括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以及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等四方面的内容,能否分别介绍一下? 答: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从2004年5月中旬起,在全国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在《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由发展改革委商、交通部、公安部研究提出“大吨小位”车辆恢复吨位的要求、具体车型和相关技术参数,并由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发出公告。二是由“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三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四是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五是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载质量。 第二:由质检总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廊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第三:从2004年5月中旬起,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六种情况可认定为超限超载 问: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是此次“治超”工作的重头戏,能否具体介绍一下? 答: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将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有关部门依法设置固定或临时检查站点,采取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并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所有车辆在装载时,既不能超过下列第1至5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又不能超过下列第6种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超限超载超过三次将被取消营业资格 问:“坚持卸载,依法管理,避免重复处罚”是此次集中治理的一大特色? 答:是的。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1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的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2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在2004年10月1日之前,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500元的罚款;2004年10月1日之后,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所属运输企业等情况抄告当地交通部门,按照有关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的规定予以处理。但要提醒的是,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将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 “治超”卸载有规定 问:实施卸载有什么具体的要求? 答: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相关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此外,各级交通部门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可为卸载货物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 值得说明的是,为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突出重点,统一行动。一是要分阶段推进治理工作。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1个月,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各地针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二是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虽超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并加强管理,控制超限超载。 通行费养路费收费标准将调整 问: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利益关系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从2004年5月中旬起,国家有关部门将力争1-2年时间内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对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进行调整和完善,并提出具体的政策措施,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一是尽快研究提出完善和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计量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收费标准的计算方法和收费系统,对多轴大型车辆适当给予收费优惠。二是尽快修改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使用方法。从2004年6月起,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各地区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此次治理要求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三是适时在一些重点地区或重点路段逐步推广计重收费工作,已经实行计重收费的路段,在集中治理期间应在本实施方案确定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范围内,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超限超载车辆将被公告 问: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包括哪些步骤? 答:时间安排从2004年5月中旬起1-2年左右,主要有: 一是优化运输结构,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二是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适当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三是对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四是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策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五是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将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2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相关专题:国家七部门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