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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拉响人口警报:性别比例失衡带来巨大冲击(3)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08日11:59 新华网

  有关专家认为,仅仅制定法规严厉打击是不够的,要想办法从根本上改变人们千年来形成的传统观念,这需要制定更多激励政策和措施。政府部门可以运用多项优惠政策,改变北京就业及上学中的性别歧视,遵循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的人事政策,彻底改变性别歧视。考虑到转变观念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政府部门应多进行宣传教育,一方面对农村独女户进行扶持,解决其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违反法规因歧视性性别偏好而终止妊娠的人进行惩罚,把偏高的出生性别比降下来,使人口控制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走上健康、和谐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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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采访中,许多专家认为,性别失衡冲击不可忽视,有关部门应该未雨绸缪,及早采取应对措施,以便更好解决出生性别比升高的问题。他们认为,人的观念是决定因素,除了科技发展之外,中国还有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各种生育手段和经验。只要育龄夫妇有生男孩的这种心理需要,那么他们就总能找到实现它的手段。"遏制出生性别比例失衡是一场与传统落后思想的斗争,仅有法规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还在于人们思想的转变,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进步。"

  "大量的统计资料表明,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出生婴儿性别比是基本一致的。"北京大学妇儿中心的严仁英教授说,B超等科学手段被私下用于鉴别胎儿性别的后果十分严重,这能直接导致男女性别比例失衡,目前中国许多地方人口性别比例失衡已经很严重。

  第二,女性社会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使一部分人不断地选择人工干预胎儿性别。

  "在北京的社会生活中还还有'重男轻女'的现象。"一位北京市民认为,因为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性社会地位在事实上是不平等,这让一些人在面对男女婴儿比例失衡的现实前,还是在不断地选择人工干预胎儿性别。他最后列举过十多种男女不平等现象,最突出的是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干部的退休年龄,男的60岁退休,而女干部的退休年龄却是55岁,这很不合理。所以他希望社会彻底改变性别歧视,建议政府部门可以运用多项优惠政策,改变女孩就业及上学中的不平等,遵循同等条件优先录用的人事政策。

  出生人口性别比逐年攀升的本质是妇女地位和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有关研究表明,虽然我国女性的社会地位不断提高,但在许多方面还处于不利地位。在国有企业改革上,女工首先面临下岗的威胁,在劳动就业、收入分配及家庭和社会地位上,妇女所面临的机遇小于男性,风险却要远远超出。"出生性别选择现象是现实生活中男女不平等的集中体现。在现实面前,任何关于'男女平等'的宣传都显得苍白无力。

  有一位在一家大公司做人力资源经理的朋友对笔者说,依我看,现在女孩找工作难是挺重要的一方面原因。我周围有很多女大学生找工作都挺困难,而男孩就比较容易些,女性就业的机会更是大大低于男性的现实,使人们不可能不为孩子和自己的将来做更为现实的考虑。生个男孩,不但将来孩子自己就业要容易一些,父母的生活也会有指望。我看,要是整个社会能在就业时做到不歧视女性,要是国家在就业问题上能够给予女性以某些政策支持,应当会有助于改变男女失衡的问题。

  北京丰台区的一位私营企业主张先生在接受笔者采访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男女比例失衡,不能光靠你们媒体天天宣传'男孩女孩都一样',要社会和政府一起从根本上来扭转。举个简单的例子,女性怀孕生子休假是对工作有一定的影响,法律又规定公司不许借此开除女职员,这是对女性的硬性保护。但公司的损失怎么办?你不给我补偿损失,我干吗要自己吃亏?我不招女的还不行?根据女性在生理、社会角色等的特殊性,国家应该在就业等方面多给女性一些倾斜政策。"

  第三,对非法干预男女出生性别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北京一些城乡结合部还存在非法从事人流手术现象,甚至连无证行医的黑诊所都敢进行人流手术,超出许可范围从事人工流产手术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此外,一些个体零售药店存在违规批发药品的行为,且没有进行规范的药品流通记录,存在违规药品流通隐患,一些个体诊所违规拥有终止妊娠药品,存在违规开展人流引产手术的隐患。

  "40元做一个B超,就可以告诉孕妇怀的是男是女!"据去年8月3日《北京晨报》报道,丰台区新发地某小粮店内竟藏着这样一个非法行医点,不少人尤其是外地人都打听这个秘密地点。"后来他们知道是男孩女孩后,有的回老家去生了,有的把胎打掉了。"知情人陈先生说,"去做B超的人每次都被带到不同的地方,可能是带着机器来回搬,行医的医生还是专业院校毕业的。"

  十几年来,计划生育部门联合卫生等相关部门多次专门发文,制定规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对此进行专项治理,但胎儿性别选择的现象仍屡禁不止。"最主要的原因是打击力度不够。"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协杨魁孚委员说,对胎儿进行性别选择的违法者,我国法律对此缺乏明确具体的打击规定,尤其是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只罚款不坐牢"而缺乏威慑力,对医生本身没有太大的压力。

  据笔者了解,1993年,经国家计生委建议和协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严惩破坏计划生育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中包括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规定。当时福建等省据此处理了一些案件,起到震慑作用,效果良好。但《刑法》修改后,"两高"的决定失效,一些地方陆续查实的这类案件不再有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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