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土地市场整顿期间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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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0日15:4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6月10日电(记者谢登科)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日前联合发出《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和须报国务院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范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程序和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以及遗留建设用地项目的清理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说,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
通知特别对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确认和用地审查报批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各省份、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经本级人民政府以上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和农业、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及其配套的拆迁安置中,因建设期限、施工季节的需要,确需在近期施工用地的建设项目,由各地汇总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条件:国务院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急需建设的项目;已列入国务院批准规划中的急需建设的项目;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已签约急需建设的项目;列入已下达的国债投资计划并急需在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国债项目;涉及防洪、防灾等公共安全急需建设的项目;奥运会设施、世博会设施等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查确认。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按现行规定的审查内容和报批程序审查报批,同时要努力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通知指出,国土资源部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呈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对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的项目用地进行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国务院批准。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呈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清理。对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的项目进行审查,符合报批条件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提出用地请示,有关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相关专题:我国强化土地资源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