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酝酿实施反腐特别行动“一二三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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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3日17:06 瞭望东方周刊 | |||||||||
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成立5年了,这个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纪委等多家单位联合组成的课题组,对中国现阶段各种腐败发生的特点及应对之策进行了一系列突破性研究。 课题组认为建立遗产税、赠与税,实施“金融实名制”、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完善并健全防止资金外逃的相关法律,建立特种审计制度,都是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
——设立一个全国退赃的公开账号。退赃者可在全国任何一个县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匿名退赃(也可由亲友代退)。退赃时,只需分栏目按“特种资金缴款单”(一式三联)上的时间、金额、来源三项填写,无需公开本人任何情况。 ——实行两项特别决定。一是对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并如数退赃者,无论职级高低和问题大小,无论问题将来是否暴露,一律不给任何处分,一切待遇不变。二是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退赃或不如实退赃者,一旦案发,凡触犯刑律的,一律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一律按最高量刑标准处罚。 ——采取三条配套措施。一是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完善国家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登记制;二是提高国家公职人员待遇,以俸养廉;三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最高奖励举报者50%的追缴赃款。 “特别行动”一是迅速消化腐败‘呆账’,挽救大批失足干部;二是为国家筹集大量建设资金,带动经济;三是从‘标’上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 为从‘本’上防治腐败创造重要条件。不少专家、领导干部和群众对“特别行动”都给予很高的评价。 有专家认为:“‘特别行动’打破了多年以来严以惩前的思维定势,是用一种‘静悄悄的革命’去解决多年的‘腐败包块’。”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昌军博士认为,按照中国现行法律制度,实行“反腐败特别行动”尚缺少立法上的保障,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着某些冲突。但在腐败现象日趋猖獗,并已经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前提下,反腐败有必要跳出常规来解决问题。(《瞭望东方周刊》2004年第23期 于津涛)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