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开发生态立法需遵循五大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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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4日09:50 中国环境报 | |||||||||
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召开的中国人类学高级论坛上,与会专家提出,西部开发生态环境立法应确立四项相应的基本制度,遵循5个基本原则。 西部地区是我国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成为西部大开发中必须首先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因此,加强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尤其是加强立法工作十分重要。
专家们说,一是要建立重大决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二是建立环境与发展科学制度,聘请有关专家、机构负责研究重大决策项目环境影响的程度和采取相应环境措施的可行性,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建立环境目标管理与考核奖惩制度;四是建立重大决策的监督制度,以杜绝和防止由于决策失误而导致的环境破坏和灾难的发生。 专家同时指出,西部生态环境立法必须根据西部的自然条件,从实际出发,具体要遵循以下原则:一、重点突出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生态建设与生态保护并举;四、区域整治与综合整治相结合;五、利益与责任相统一。 他们认为,西部开发中生态环境立法要以产权改革为突破口。立法要明确界定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以调动各个主体开发、使用、保护自然资源的积极性,并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专题:新浪关注环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