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刑事被告人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秘密审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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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8日18:43 新华网 | |||||||||
最高法院强调: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陈述权和辩护权 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秘密审判 新华网北京6月18日电(记者 田雨)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18日表示,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有法律规定的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18日举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学习宪法专题讲座上说,人民法院要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要保障刑事被告人的陈述权、辩护权,要把正常的辩护与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的情况严格区别开来。要严禁刑讯逼供,保证程序公正;要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罪责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重罪重判,轻罪轻判,无罪不判。 肖扬还对“公开审判”原则重点强调说,要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例外,不得进行秘密审判。同时,要防止先定后审,防止公开审判走过场。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使每一个事实的认定都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使每一项判决的作出都有充分的法理根据。 为了保障刑事被告人获得及时的审判,肖扬强调,要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不得无故拖延,对于证据不足的要敢于作出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判决,不能以拖待变。要继续开展清理超期羁押案件工作,保证被超期羁押的刑事被告人早日获得判决。 肖扬还表示,即使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是既要依法严惩,又要做到司法文明。要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示和公开听证,对于有悔改表现的,要依法给予光明的出路。 相关专题: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