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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迁的背后根源:政绩与暴利是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19日12:11 新民周刊


拆迁公司在强制拆迁中是“法律意识”最差的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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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动迁安置标准,与房价稳定,两个目标一般难以兼得


  撰稿/韩 波(记者)

  “以前是老百姓盼着政府动拆迁,而如今不少地方却是政府求着老百姓动拆迁,为什么短短几年里角色大转换?为什么野蛮拆迁、违规拆迁的事情层出不穷?政绩指挥棒是背后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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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房产经济学会副会长印堃华教授说,国务院办公厅新近发布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即国务院2004年第46号文件,开宗明义就要求各级政府端正城镇房屋拆迁指导思想,用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指导城镇建设和房屋拆迁工作,可说是抓住了问题的关键。

  在不少业内人士的印象中,对于房地产业的具体管理意见不是出自主管职能部门,而是直接以国务院办公厅的名义发布,近年来十分罕见。

  暴利源自何处?

  拆迁公司的利润十分惊人,许多业内人士直言不讳地称之为“暴利”。而这个行当提供的是劳务,几乎不需要资本金,可以说是“无本万利”。那么,拆迁业的高额利润究竟来自哪里?

  印堃华说,正是拆迁费用“打包”模式为拆迁公司提供了巨大的灰色利润空间。在国务院46号文件中,这种模式被称为“大包干”:承包拆迁任务的开发企业获得一笔“打包资金”,其中包括被拆迁户的安置费用和本企业的劳务费用。由于两者此消彼涨,在监督机制缺位的情况下,许多企业选择的是尽可能压低被拆迁户的安置标准,克扣安置费用,与房屋价格评估机构串通一气压低评估价格,来换取本企业的高额利润。一些包干企业无所不用其极,甚至雇佣黑恶势力采用极端暴力手段,恶性事件频频发生。诚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何兵所言,开发商和野蛮拆迁者的蛮劲从哪里来?相对于他们所获得的暴利而言,他们支付给被拆迁户的价钱不过等同于买鸡窝的钱;相对他们所获得的暴利而言,他们支付给黑恶势力捆人的钱,不过等同于捆包裹的钱。

  印堃华指出,在这种“打包”模式出现之前,拆迁单位如果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任务,可以按动拆迁费用总额的7%左右得到“动拆迁管理费”,也就是拆迁企业的劳务费用。由于劳务费用与安置费用是两条线,没有此消彼涨的关系,一般而言,拆迁单位也就没有必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很少会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为什么原本的“两条线”会演变成几乎蔓延全国的“大包干”?一些资深专家指出,关键的因素是动拆迁过程中的急功近利和盲目攀比。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内不少城市出现大拆大建,许多官员将迅速改变城市面貌作为政绩的最佳体现。“两条线”的动拆迁模式较为平稳,在这种浮躁气氛下,动拆迁速度常常难以达到“日新月异”的要求,于是有些地方开始采取有更多利益驱动的“打包模式”。这种模式明显提高了动迁速度,虽然常常以损害群众利益作为代价,在“政绩指挥棒”下却是“瑕不掩瑜”,很快得到推广。

  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沈建忠指出,当前拆迁的一大特点是规模大。去年预计总量将突破1.5亿平方米,相当于商品房供应量的三分之一,拆迁数量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上升趋势尤为明显。另一特点是速度快。过去需要几年拆完的项目,现在往往几个月完成,有些政府项目时间更短。

  在“政绩指挥棒”的驱使下,数量如此巨大的动迁工程,速度要求又如此严苛,没有破格的利益驱动如何能够顺利实施?动迁行业利润由此逐渐丰厚,而进入者越来越多。在许多城市,政府城建办、住宅办等职能机构下都有各自的动迁公司,这些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很多时候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一旦与动迁户产生矛盾,公平与公正难以得到保证。而据沈建忠介绍,一些地方政府及拆迁主管部门或政府设立的拆迁指挥部充当拆迁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利用手中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此外,一些没有政府背景的动迁公司为了得到项目,也不惜采取种种手段“公关”(攻关),而相关费用势必是“羊毛出在羊身上”,最后还是要用动迁户的安置资金来支付。

  针对这些症结,国务院46号令中明确要求,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部门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实行“拆管分离”。通知同时要求严格市场准入,所有拆迁项目工程,要通过招投标或委托的方式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拆除。

  此外,国务院的通知还指出,所有拆迁的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

  诸多措施能否真正破招尚需拭目以待。而一些业内人士指出,如果不能停下视大拆大建为大发展的“政绩指挥棒”,上述许多措施只能治标难以治本。因此,他们尤为关注的是通知中的另一条要求:在拆迁矛盾和纠纷比较集中的地区,除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和特殊项目外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这一要求得到落实,会对确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解决动拆迁深层矛盾产生较积极的作用。

  政策需要统筹兼顾

  “以前是老百姓盼着政府动拆迁,而如今不少地方却是政府求着老百姓动拆迁。”

  某市一间38平方米的使用权商业用房,在动迁时使用权人开出的价码是:人民币1200万。印堃华说,当事人敢于如此漫天要价,正是他看准了政府和开发商难以承受工期拖延的巨大代价。

  国务院46号文指出,对被拆迁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不要作不符合规定的许愿和乱开“口子”,防止造成“以闹取胜”的不良影响。对少数要价过高,无理取闹的,要坚持原则,不能迁就。印堃华认为,虽然“敲竹杠”的当事人是极少数,通知中的这些要求依然十分重要,如果为了一时的“稳定”而迁就少数人,不但是对多数人的不公平,还很可能群起效仿,恶性循环,造成更大的不稳定。

  印堃华说,国务院46号令的积极作用毋庸置疑。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关注这一通知可能产生的其他影响。比如说,由于开发商动拆迁成本的提高,他们对旧区改造的热情会减退,尤其是一些密度较高的居民区,很可能被视为难啃的“骨头”而长期得不到改造机会。他说,德国等一些国家对于纳入历史风貌保护范围的旧宅,政府会提供修缮资金,我们的政府是否有这样的财力?对于那些并不需要保护的危房简屋,如果群众有迫切的改造要求,开发商又无意问津,政府应该如何调控也是一个难题。

  “动迁日趋规范当然是民心所向,但人们对于房价上涨也应该有心理准备,尤其是中心城区,很可能会出现房价抬升与房源减少。”印堃华说,许多人一方面要求提高动迁安置标准,一方面提出希望房价稳定在一定的区间,愿望都是良好的,但两个目标一般难以兼得。政策总会产生多重效应,制定与实施需要瞻前顾后,统筹兼顾。

  强制拆迁有没有法理?

  近几年来,在“房地产开发”、“危旧房改造”的名目下,一些城市居民的住房被强制拆迁的事不断发生。与强制拆迁相伴的常常是一些受到公众和传媒指责的违法行为。[全文]

  相关专题:湖南嘉禾拆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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