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土地市场不完善土地股份制改革就不会成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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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5日05:46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记者 李健 “我国土地流转市场还很不完善,没有最终形成,如果真要推动土地股份制改革,不仅会失败,还可能被地方政府利用,严重损害农民的利益。” 黄季焜,中国科学院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学院创新基地首席科学家。他
黄季焜表示,现阶段,有部分地方进行的所谓“土地股份制改革”,“只是个卖地的幌子”,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我国的土地审批程序。“有些地方名义上说进行土地股份制改革,是为了扩大农业生产规模,提高农民收入,可实际上是政府变相地把农业用地转为工业用地,并从买卖土地的差价中牟取高额利润。”黄季说。 黄季焜说,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土地改变用途,不同的用地规模需要上报给不同级别的部门审批。“将农业用地大规模地转为工业用地,使大量耕地流失,如果真的审批,肯定不会通过。遗憾的是,现在,这种审批手续几乎没有。”“一些地方的土地股份制改革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黄季说,一方面,改革后农民全部入了股,而进行土地股份制改革的集体却是村委会等具有官方背景的组织,不全代表农民利益。另一方面,一旦改革失败,在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健全的时候,农民最基本的生活将无法保障。这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黄季焜说,很多人觉得搞土地股份制改革,可以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使土地的产权更稳定,更加合理地利用土地。 “但他们忽略了土地流转市场没有建立起来这个关键性的问题。在市场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监管力度不够的情况下搞土地股份制改革,不仅农民的经济利益会受到损失,土地的文化功能、政治功能、社会保障功能和社会稳定功能,都会产生新的问题。” 黄季焜说,目前,“搞不搞土地股份制改革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建立土地流转市场”。他认为,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大致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发给农民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证。这个土地证要详细注明土地的方位、使用面积、使用年限等,让农民放心。 “很多人说农民法律意识差,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利,可是政府根本就没有给他们一个有法律效力的东西,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第二,建立健全有力的执法体系。黄季焜解释,一个县里的国土资源管理局,工作人员有限,执法力度远远不够。“农民在土地交易过程中出了问题,往往连告状的地方都没有,更不用说有人主动来管。必须建立健全有力的执法体系,保障农民的切实利益。” 第三,建立畅通的服务信息系统。黄季焜说,政府必须让农民及时了解各种土地信息,让他们在土地交易中,不会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而受到损失。可以在乡里设立一个土地管理办公室,专门为农民提供免费的土地交易方面的服务。 “土地流转市场发展起来了,在市场的调节下,农民会自觉地进行土地交易,土地股份制改革也可以水到渠成地进行。”黄季焜说,“政府要做的只是服务性的工作,对于这类改革,不要去推动”。 建国以来土地制度的历次变迁 1.1950年~1952年,土地农民私有制 1950年起进行土地改革,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到1952年,全国范围内土改结束。 2.1953年~1956年,在保留农民土地私有制基础上的农业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 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旨在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掀起大办农业合作社热潮。 初级农业合作社的基本做法是:在允许社员有小块自留土地的情况下,社员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获得土地收益。 3.1958年~1978年,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高级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 1958年11月初,全国共有人民公社26572个,参加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9.1%。 原属于各农业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都无偿收归公社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 4.1979年至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土地公有,由农户家庭经营 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小岗村由农民自发兴起的包干到户。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普遍推行,到1983年,全国农村实行双包到户的生产队比重高达95%以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立。 相关专题:中央一号文件重视解决“三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