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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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05日04:17 中国青年报 | |||||||||
新近召开的一次中央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再次把农村民主政治建设提到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上。 寻找有利于稳定的社会对话机制 社会安定和社会利益分配的公正,是任何一个社会发展进步的前提。然而,一个社
任何社会都会有利益群体的分野,利益群体之间也会有冲突;可怕的不是冲突,而是有没有什么解决冲突的有效机制。好的机制最重要的是三点:第一,群体之间要互相了解,如果一方有了潜在压力,另一方干脆“一抹黑”,那就危险了。这种信息极不对称下的博弈,至少有一方要犯错误。第二,冲突的各方可以坐下来对话,可以相互妥协让步。第三,最好有一个超脱利益关系之上的“仲裁者”,如果对话出现麻烦,这个仲裁者可以发挥调和作用。发展民主政治不过是给这种机制的建立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中国农村也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大家都越来越觉得问题不小,但我们对每一个问题都有“好对策”!可这个“好对策”又常常“落实不了”,连农民也认为,中央政策好,让下面的“歪嘴和尚”把好经念歪了! 怎么办?好像是两个办法可以使用: 第一,通过诸如“加强监督”这样传统的办法,使基层干部“与中央保持一致”。这个口号可以喊得山响,问题却不易得到解决。可以接受基层的抱怨,不下达“政绩指标”,甚至可以免掉农业税和其他涉农税,但基层干部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不会有根本缓和。信息扭曲非常严重,使得中央政府掌握情况很难,因此要不犯决策错误也很难。好的制度是尽可能少监督的制度。中央政府没有三头六臂,事事监督,哪能监督得过来? 第二,让基层干部在农民的压力下,主动放弃错误的做法,认认真真地解决农民急迫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不行,因为农民的压力在多数基层干部看来并不重要。高层政府会设置“政绩指标”来约束基层干部重视农民的上访,但这一做法常常会使基层干部想办法去堵农民上访,而不是解决农民的问题。 这第二个办法行不通,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农民问题上,我们历来缺乏好的、有利于稳定的社会对话机制。在农民眼里,政府就是乡村干部。在中央政府那里,自己的政策也要通过乡村干部来落实。高层政府对基层干部的控制,几乎是鞭长莫及的,所以农民通过上访能解决的问题实在是九牛一毛。农民对上访也正在失去信心。除非闭目塞听,否则谁也不能否定这个事实。退一步说,基层政府要与农民对话,找谁?谁是农民代表? 然而,希望就在眼前。我们创造的村民自治选举制度在一些搞得好的地方,已经发挥了稳定社会的作用。选举的意义在于解决对话问题。农民容易相信自己选出来的人,如果不相信,他也可以寄希望于下一次选举改变局面。选举让农民学会少数服从多数这个制度,而社会稳定必须仰赖这个制度。对地方政府来说,与农民选举的公务员对话,容易得多。对中央政府来说,村民自治制度也大大减轻了自己与基层政府的协调控制成本———原来要管许多事,现在主要是管一件事:维护选举秩序,制裁选举违法活动。 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困难在哪里 从总体上看,村民自治所遇到的困难远大于它所显示的成绩。从我们自己的调查以及其他人所提供的文献资料看,村民自治工作尚有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大略的判断是: 第一,大部分地区的村民自治工作重形式,轻实质,农民不认为自己的政治权利因为村民自治的开展而获得重要改善。 第二,在乡村知识分子活跃的少数地区,村民自治具有激烈对抗的形式。我们在山东某地调查中,曾经亲历因自治选举导致的暴力冲突事件,一位农民被村支书一方的势力打得头破血流。相当一些县乡干部不能认真对待村民自治选举工作。 第三,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两委关系”已经是一个公认难题,各地做了一些试验,也只是局部的成功。从文件上说,民选村主任和党的领导系统可以协调一致,但实践中做起来很困难。 在推进乡村民主政治进程中所遇到的深层次难题在于下述几个方面: 其一,政府权力过大。公共权力过大必然加剧人们对权力的角逐。基层公共管理机构不仅拥有大量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还拥有土地的控制权。公共权力还渗透到一些私人事务中。但由于过大的公共权力与狭窄的税收来源不对称,使得农民与公务人员之间的关系成为供养与被供养的关系,而不是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关系。基层政府的主要职能蜕化为向农民收取税费。这种背景下,公务人员的荣誉性微乎其微,使村民自治事业一开始就与巨大的利益关系纠缠在一起,增大了政治发展转轨的难度。据我们了解,农民对当选村主任的第一要求是“查账”,而原任村干部最害怕的是“翻旧账”。如果公共权力过大的问题不解决,村民自治的舞台永远是利益争夺的拉锯战场,民主政治的发展将困难重重。 其二,农村社区党支部的权力生成机制尚未改变。党支部书记由党员选举,而党员资格又由党支部确定,这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封闭的权力体系。应当指出,大量地方的新党员出自复转军人,所以,复转军人是目前拥护村民自治的重要力量。上级任命党支部书记的现象也比较普遍。 其三,村委会选举中没有形成普遍成熟的竞选制度。 我们可以做什么 如同中国整体的经济改革一样,农村改革也必然是一个渐进的、改良的过程,但我们不能借口改革而患得患失、不思进取。眼下,我们应该也有可能做好下面的一些工作。 第一,借助当前农村税费改革的机会,大大缩小乡村公共机构的权力,发展民间组织(如各种专业协会及其联合会),以它来替代现有政府的部分公共权力。在适当的时候,中国农村的专业经济协会,会自然转变成类似农会那样的组织。 第二,改革土地制度,把基层官员对土地的控制权力剥离出来。修改刚刚出台的《土地承包法》,加快《物权法》的出台,明晰土地产权,使农民拥有土地财产权。 通过以上两个办法减小公共机构的权力,增加社区民选官员的荣誉性,有利于平稳推进乡村政治文明发展的进程。 第三,改革党支部权力的生成机制。在农村实行更开放的党员发展制度,鼓励有选举权的守法公民加入党组织,以扩大党支部书记的“选民”范围。在条件成熟以后,创造一种形式使“两委”选举统一起来。目前的“两票制”也是一种好的过渡方式。 第四,大力推动乡村选举中的竞选制度。如果上述几点能够做到,即使暂时不将自治选举扩大到乡一级,农村民主政治发展也会大为改观。今后中国乡村民主政治从长远说,当然会依循一般规律来发展,但眼下的任务是打破僵局,迈开最艰难的一步。 (党国英) 相关链接 -1988年6月1日我国《村委会组织法》开始试行,农村村委会选举实践活动历经了整整10个春秋。这期间,全国大部分农村村委会进行了3次换届选举。 -1998年6月中国政府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 -党的十六大把村民自治作为扩大基层民主的重要措施再次予以强调,提出要“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 相关专题:中央一号文件重视解决“三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