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率先建立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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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6月29日08:16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 (记者王红) 昨日,省劳动保障、财政、国土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在全省正式建立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其尽快实现再就业。据悉,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失地无业农民的失业保险制度,此举在全国还是首创。据悉,成都市将于近期制定相关贯彻意见。 失地无业农民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因国家征用土地后转为城镇
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费的缴纳,原则上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的办法。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标准为:本人在当地享受全部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其中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计缴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国家出资80%、集体出资20%的比例,分别在同级政府建立的征地调节资金和土地补偿费中筹集。失地无业农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其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管理服务等与当地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一致。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地无业农民,持《失业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就业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等待遇的手续,就业部门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和再就业服务,为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审核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2004年1月1日起,将新产生的失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执行我省现行的失业保险法规政策。 链接 目前,成都市的各区(市)县失业保险金发放的标准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来发放,具体发放标准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每人每月238元;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每人每月217元;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每人每月189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月失业保险金的10%领取门诊医疗补助金。 相关专题:中央一号文件重视解决“三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