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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百商厦特大火灾案一审宣判全程实录(视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0日10:12 CCTV-法治在线

  央视《法治在线》全程直播宣判过程(点击此处观看视频)

  震惊全国的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今日上午作出一审宣判,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全程直播了宣判过程,这是央视5年来第二次对重大安全事故案件的庭审报道。以下是庭审现场文字实录:

  审判长: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红新犯失火罪;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李爱民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我院依法主张合议庭,于2004年6月1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在进行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红新系吉林市中百商厦伟业电器行雇员,2004月2月15日9时许,于红新将纸包装箱送往仓库的途中点燃香烟,被告人于红新随意踩了两脚,在并未确认烟头是否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了仓库。当日11时许,烟头点燃仓库里的可燃物后,火势蔓延到中百商厦内,引发火灾,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的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于红新的供述、证人丁立华等60余名伤者的证言;物证:香烟及粉红色打火机一个;书证:吉林市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书,吉林市“2·15”特大火灾事故鉴定专家意见,吉林市公安局检验检疫责任书,吉林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损失情况说明,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和吉林市中百商厦共同出具的说明书。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分别在吉林市中百商厦任经理、副经理、保卫科长期间,于1999年12月29日收到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向该商厦下达的公消线99第226号责任书责令改造通知后,在召开会议研究落实改正措施时,对该通知书第8条,即库房内有电缆线穿过,与商厦的电源线相通,货物仓储的改造要求未落实,致使吉林市中百商厦楼北侧3号仓库发生火灾,火势突破中百商厦一楼北侧7号窗户,蔓延至中百商厦楼内,酿成特大火灾,并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供述,证人张珍、吴庆宝的证言,书证:吉林市商业委员会的说明材料,吉林市中百商厦防火委员会名单,吉林市中百商厦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于1999年12月29日对吉林市中百商厦下达的公消线99第226号责令改造通知书,吉林市出具的会议记录,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和吉林市中百商厦共同出具的证明材料,吉林市公安局消防科出具的火灾责任事故认定书,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被告人陈忠、曹明君于2004年2月15日值班期间,违反单位关于周六、周日保卫科要求有1人在收发室值班的规章制度,擅自离开本单位的消防监控室、收发室,致使该商厦在发现商厦后面的仓库起火后,未能及时通知到两人,延误了火灾的报警时机。被告人曹明君和陈忠得知火情后,又未能及时通知并组织商厦内的人员疏散,致使商厦内的部分顾客、浴池和舞厅内的部分人员知道发生火情后未能及时逃生。

  被告人李爱民对该商厦负责防火安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对消防规章不落实,防火设施管理不严格,不尽其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商厦内应急灯失灵等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曹明君、陈忠、李爱民、刘文建、赵平的供述;证人王玉颖、李铁南、曹小丽等70余人的证明;书证:吉林市中百商厦1999年12月17日的会议记录,吉林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吉林市中百商厦的证明材料,吉林市中百商厦和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共同出具的材料,以上材料经发言举证、质证可以作为依据。本案认为被告人李爱民将未熄灭烟头掉在堆满纸盒和可燃物的仓库内,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火灾,但因其疏忽大意,在未确定烟头已被踩灭的情况下离开仓库,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身为吉林中百商厦的重要领导及防火的保卫人员,对于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消防科向该商厦下达的公消线99第226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他们不认真落实,致使该商厦后面的仓库起火后,火势蔓延至楼内,从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忠、曹明君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擅自离开本单位的消防监控室及收发室,因而未能及时发现火情。在火灾发生后,两名被告人又未能及时有效地通知商厦内的有关人员疏散,致使商厦内的部分顾客及浴池、舞厅内的部分人员未能及时逃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红新犯失火罪、被告人刘文建、赵平、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爱民在工作中不尽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应急灯失灵安全隐患的犯罪事实成立,但不属经消防监督机构采取措施而拒绝执行的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被告人李爱民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于红新的辩护人称,于红新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不实,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文建、赵平及被告人赵平的辩护人关于马春平被告整改通知时,没有向其汇报通知的第8条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刘文建在火灾发生后能够积极参与救人,并在救人中受伤,此情节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关于被告人赵平及其辩护人对赵平不具有消防责任事故罪主体资格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任吉林市中百商厦副经理一职,虽没有相关部门的书面认定,但中百商厦的主管机关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已证实赵平为该商厦副经理,且在发生火灾前,赵平在中百商厦协助经理刘文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实际已行使副经理的职权。故被告人赵平及其辩护人关于赵平不具有消防责任事故罪主体资格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忠、曹明君关于不知道周六、周日保护科值班人员应有一人在收发室值班的规定,经查中百商厦作出的每周六、周日,保卫科人员有一人在收发室值班的规定,马春平已在开会传达,并有被告人刘文建、李爱民的供述,证人王月沿的证言所证,故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的辩解及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的辩护人关于本案认定被告人陈忠、曹明君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爱民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爱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爱民是单位负责防火的工作人员,应承担部分应急灯失灵、安全设施未能处于完好状态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2款,第139条、134条、13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 : 全体起立。

   审判长 : 被告人于红新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刘文建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赵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马春平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陈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被告人曹明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李爱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丽霞

   代理审判员:胡春为 王哲

   2004年7月10日

   书记员:陈正

   代理书记员:陈曦祝

   请执行法警将七名被告人带出法庭。

   现在宣布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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