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吨小标”车辆于8月1日按新规缴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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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11:06 春城晚报 | |||||||||
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近日联合发出通知,对更正车辆“大吨小标”载质量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凡属国家发改委已经公告车型范围内的“大吨小标”车辆,应及时到当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更正。从8月1日起,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将按国家发改委公告内更正的载质量计征交通规费;暂未列入国家发改委公告车型范围内的“大吨小标”车辆,仍按原核定吨位缴费。
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和省交警总队在近日发出的《关于更正在用“大吨小标”车辆载质量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和变更交通规费征费吨位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尽快对属于国家发改委已经公告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车型范围内的“大吨小标”车辆进行核对、清理和更正载质量,并免费换发机动车行驶证,各地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将按更正后的载质量确定征费吨位。对农机监理部门移交的农用车(含变形拖拉机),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车型、核定车辆载质量参数,核发相应牌证。未按有关规定和时限办理“大吨小标”车辆载质量更正的,将强制更正,并补缴超过时限期间的交通规费。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交通规费征稽部门要设置专门窗口和咨询电话方便群众办理“大吨小标”车辆载质量更正,尽量减少群众不必要的奔波;有条件的地区,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交通规费征稽部门可以采取联合办公方式。 查询和核对国家发改委公告的《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可登陆网站:http://www.sdpc.gov.cn,相关问题也可电话咨询省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0871-3851225。 赵学康 相关专题:国家七部门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