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时评:违规征地的制度之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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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30日18:4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 张建高) 陕西省扶风县违规圈地上千亩、耗资2亿元建“空城”的问题,相信在新闻舆论揭露后终会得到彻底查处。但它所暴露出来的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名损害群众利益现象,不会随着此案的终结而告结束,这比扶风县违规圈地案件本身更值得重视。
拍板违规圈地耗巨资建县城新区的扶风县领导,即使可以举出再多冠冕堂皇的理由,也无法改变其行为的违法性质。令人费解的是,省政府批给扶风县的土地只有340亩,县里为什么敢超出3倍以上征用土地?去年9月,扶风县城“新区”违规用地问题已被查处,为什么7个月后县里又敢圈占20余亩良田作为“新区”用地?谁给了扶风县领导这么大的胆子?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政策不可谓不清楚,对违规圈地案件的查处不可谓不严肃,但像扶风县这样令人触目惊心的违规圈地案件为什么还是层出不穷?我们不妨从现行的征地制度中找找原因。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没有明确界定。与之相呼应的是法律对农村土地所有权的模糊界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模糊的界定在实践中一般被解释成:所有农户或成员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对所承包的土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农民个人或单个农户不享有任何处置承包地的权利。同时,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整个过程中,农民个人或单个农户根本没有参与权,只是在地方政府确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向政府提出意见。行政权力对土地资源配置的绝对作用,使地方当权者有了滥用权力的机会。 违规圈地有个人或局部经济利益的原因,有领导干部政绩利益的原因,也有两种利益共存的原因,但它们一般都扛着“公共利益”这面大旗,似乎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会在这面大旗下变得理直气壮。要解决这个问题,已有的案件当然要彻底查处,但更需要从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大方向着手采取措施。当务之急,既要对“公共利益”的内涵予以明确,对需要国家动用征地权的建设项目范围作明确的界定,也需要明确界定农村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完善法律规范来消除征地制度之痛,实现国家严格保护耕地的目标。 相关专题:我国强化土地资源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