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出台继续盘问规定 盘问孕妇不得超4小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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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01:27 北京娱乐信报 | |||||||||
作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公安部日前发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以下简称继续盘问规定),规范公安机关运用继续盘问手段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保护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 继续盘问规定共6章44条,主要包括制定继续盘问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必须遵循的原则,继续盘问的适用对象和时限,继续盘问的审批和执行,候问室的
继续盘问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力争每年解决一批公安执法中的突出问题,制定一批公安执法制度,规范一批执法环节,整体推进公安执法制度建设。继这一规定出台之后,公安部还将陆续推出解决执法问题、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的一系列措施。 名词解释 继续盘问 继续盘问,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审查有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实践中被称为“留置”。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继续盘问作出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法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 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要点:对被盘问人继续盘问期间非正常死亡的处罚 被盘问人自杀要开除直接责任民警 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 据介绍,继续盘问规定明确禁止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从事各种侵犯被盘问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确立了严密的执法监督程序,并加大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要点:被盘问人家属无独立生活能力须妥善安排 盘问孕妇不得超过4小时 被盘问人的家属为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因公安机关实施继续盘问而使被盘问人的家属无人照顾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被盘问人。 为了保护被盘问人中的弱势群体,继续盘问规定还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要点:县级公安局以上公安机关不得设置候问室 设留置室要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要求: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以上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不得设置候问室。 继续盘问规定明确规定了县、市、旗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经报请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符合确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工作需要;警力配置上能够保证在使用候问室时由人民警察值班、看管和巡查条件的公安派出所设置候问室。信报记者张伟娜 相关专题: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