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发布适用继续盘问规定 保障被盘问者人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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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3日15:4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3日电 公安部今天发布《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这一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央视国际报道,继续盘问规定,是一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配套,全面、系统地规范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措施的部门规章。
该规定共6章44条,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必须遵循的原则,适用对象和时限,以及继续盘问的审批和执行,候问室的设置、建设、管理、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涵盖了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的各个环节。 规定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原则,其中第10条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以使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对上述人员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到他的住地。 继续盘问规定中还首次明确了公安机关在执法环节中照顾被盘问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属问题,公安机关将确保其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属的人身安全。同时,对违反继续盘问规定的公安民警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相关专题:中国尊重和保障人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