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分子频频引爆“反腐”脏弹(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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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1:00 东南快报 | |||||||||||
2002年2月,平舆县公安局控申处接到驻马店市公安局省厅督办的案件,客商宋某控告,平舆县康泰饲料有限公司经理刘明理因经济纠纷在县公安局看守所前将其绑架并打伤。 刘明理,男,50岁,是一个靠经营伪劣产品、敲诈、勒索手段非法敛财而发迹的奸诈商人。 2002年3月,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专案组对参与绑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了突然袭击,共抓获7名犯罪嫌疑人,但是刘明理却事先得到风声逃脱。刘明理逃脱后,当天给董留民打来电话,提出拿2万元钱,让董留民将人给放了。董留民严词拒绝了他的要求。2003年3月,专案组决定对以刘明理为首的涉案人员向平舆县检察院提请逮捕。但是,由于刘明理保护伞的作用,使刘明理未被批捕。 此时,董留民忽然接到上面的通知,让他停止再对刘明理案件的调查。在这种情况下,董留民没有屈服,一个人继续调查此案。 刘明理逃脱法律制裁后,开始反扑,一是向有关部门编造检举信诬告陷害董留民。二是勾结他在政法机关的保护伞对董留民进行迫害打击。三是借助反贪力量,报复董留民。为家人安全,董留民不得不将妻子调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到他乡上学。 2004年5月,刘明理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重婚罪、妨碍执行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副政委除霸反遭报复 据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7月20日报道,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副政委董留民,因为查办一起省公安厅督办的刘明理恶势力团伙涉嫌犯罪的案件,受到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疯狂报复,不得不举家外迁,自己也被迫借调到市公安局,后又被借调到省公安厅。 在董留民的遭遇中,引人瞩目的一点,是作为县公安局副政委的董留民要查办“民营企业家”刘明理违法犯罪的事实,就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刘明理的保护伞——当地一些司法干部的腐败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司法干部就跟刘明理合谋,来个“先下手为强”:“你不是要搞我的腐败问题吗?我先搞你的腐败问题,把你搞掉了,我们就都平安了。” 《焦点访谈》称:“董留民的秉公执法触动了刘明理的关系网,于是有关董留民贪污受贿的举报信满天飞。仅凭一封匿名信,县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赵亚峰就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私自带人强行非法搜查,准备对董留民采取措施,后来经领导协调才没有控制他。” 董留民对《焦点访谈》记者说:“这就使我联想到,我现在对付的不是一个刘明理,他们是一张网,有的甚至是以执法者的名义出现,以组织的名义出现,我在这种情况下斗不过他们。” 董留民给上级机关写信,反映自己的遭遇。当时的驻马店市公安局局长李随军收到信后,作了批示。2003年5月28日,驻马店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5·28专案组”,调查刘明理所有案件,以及刘明理的保护伞。 专案组突查刘明理的家和工厂,搜出了一些录像带,画面分别是“县司法局干部彭国富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刘文峰在给刘明理出计献策,诬告董留民受贿”、“彭国富伙同县公安局的4名民警密谋匿名诬告董留民”、“县法院民庭副庭长张亚等人与刘明理一起吃喝玩乐”等。 由于驻马店市“5·28专案组”成立,调查刘明理所有案件及其保护伞,并抓捕了刘明理。针对董留民的“反腐”行动也暂时收兵。但是,刘明理被抓,录像带被曝光,一些司法干部受到处理后,董留民的“问题”却并没有得到平反。一些人的逻辑是:“董留民当过派出所所长、巡警大队大队长,要查肯定有问题!”“大查大问题,小查小问题,不查才没问题。”更有人声称:“董留民与刘明理是老乡、好朋友,花过刘明理几十万元,因为与刘明理关系闹僵了,才执意要查办他。”据悉,平舆县检察院已重新对董留民“涉嫌经济犯罪问题”立案侦查。 《焦点访谈》的报道出来后,河南省省长李成玉、副省长兼公安厅厅长秦玉海都作了批示,省公安厅、驻马店市政法委、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组成了联合调查组,目前正在平舆县进行调查。“为了大局稳定” 无独有偶,几年前在河南三门峡市,也曾发生腐败者以“反贪污”为工具,先行打压对手的事情。 张冲波原是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中药材集团总公司的一名科级干部,因在《大河报》上发表多篇批评报道,揭露卢氏县县委书记杜保乾的问题,惹怒了杜保乾。杜下令卢氏县公安局和检察院,从1988年张冲波参加工作起,一笔一笔地查他的经济账。可惜张冲波不是单位一把手,没有失职、渎职行为,亦无法“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 最后,公安局查出了这么一笔账:1998年12月,张冲波向中药材集团总公司申请扶贫贷款指标30万元,用于中药材基地开发资金。于是,卢氏县公安局先是以涉嫌“挪用特定款物、贷款诈骗”两项罪名将张冲波刑事拘留,又以涉嫌“挪用特定款物罪”将其逮捕。 检察机关接手案件后,三门峡市检察院经过调卷、阅卷,分析研究,认为张冲波的行为够不上起诉条件,要求县检察院不要起诉了,但杜保乾硬压县检察院起诉张冲波。 2000年2月25日,卢氏县法院开庭审理张冲波案。之后,合议庭认为张冲波无罪,审委会11个委员表决,也全体认为张冲波无罪。法院院长去向杜保乾汇报,被杜保乾骂了个狗血淋头:“你们都是一群笨蛋!公、检、法抓了张冲波七八个月,弄了个无罪释放,那不是白抓了吗?给我判3年,必须得判!” 当天,县法院审委会再次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张冲波案。院长要求审委会成员“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站在卢氏人民脱贫致富的高度”看待张冲波一案。研究的结果,是给张冲波定罪3年。 张冲波不服,上诉到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中院的主审法官对张冲波很同情,在看守所亲口跟他说:“纵观你的卷宗,你是不应该坐在这里的。”但杜保乾在市里也很有势力,并多次去找市中院院长活动,主审法官既不敢得罪杜保乾,也不愿负“错案”责任,就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子发回重审。 案子发回到卢氏县,正中杜保乾下怀。原来这些天来,杜保乾又指使县检察院翻箱倒柜,给张冲波寻出了一条“贪污罪”(1997年9月,张冲波与两名同事为中药材集团总公司购买辛夷种子,3人分掉节余开支4800元,其中张冲波分得1700元。县纪委调查此事后,张冲波退还了违纪款额,后因张冲波写批评稿,杜保乾指使县纪委给张冲波弄了个“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此时,县检察院为了达到立案、定罪的目的,将其他两人的分款额也计在了张冲波头上,并认定他们为“公款旅游”,像凑份子一样给他凑出了7000多元)。现在案子回来了,杜保乾就指令县检察院先撤诉,给张冲波加上“贪污罪”后重新起诉,杀他个二罪归一。 2000年9月,卢氏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张冲波案。之后,法庭按杜保乾的要求,以“挪用特定款物”和“贪污”两项罪名,判处张冲波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审判长跟张冲波说:“这一次你要再上诉,就争取在市中院解决问题,不要再发回,让我们下面作难了。” 张冲波第二次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还是不敢公断,去请示省高院。杜保乾闻讯后,亲自到省高院活动,要求对张冲波维持原判,否则将“影响卢氏县委工作,影响卢氏县大局稳定”;并指使手下人以“卢氏县人大全体代表、卢氏县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卢氏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的名义,上书省高院,要求省高院督促市中院“尽快下判决书,以维护法律之尊严”。 三门峡市中院迫于压力,在省高院的批示还未送达时,急急忙忙于2001年3月21日给张冲波下达了终审判决,改为有期徒刑两年半。法官知道这是一场冤案,但他们说?押“不判不行,判了又很冤,就从轻发落吧。” 在法院的送达书上,张冲波气愤地提笔写道:“我不服二审判决,我是无罪的!我坚决申诉!河南不行,还有北京!直到死!二审及一审的法官,难道你们不感到道德的羞愧和良心的不安吗?” 不过,杜保乾以反腐制反腐的手法并没有完全收到成效。张冲波的申诉书还没递交给法院,贪官杜保乾就被逮捕了。2001年8月6日,张冲波被减刑6个月提前出狱。2003年12月29日,原卢氏县委书记杜保乾被渑池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警惕“反腐”之剑成腐败者利器 从上面的故事可以看出,现在,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已经进入了犬牙交错的时期。腐败者惶惶不可终日,对反腐败的警觉性及其应对水平也相应提高。平舆县司法局干部彭国富偷录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刘文峰、县法院民庭副庭长张亚等司法干部与刘明理密谋的镜头,本是为了要挟这些人为己所用,没想到录像带被专案组搜出,成了自己及刘文峰、张亚等人与刘明理勾结、诬告陷害董留民的铁证。彭国富的录像带在《焦点访谈》节目曝光,给当地官员上了相当生动、深刻的一课。据说平舆县所属的驻马店官场现在流行“拥抱礼”:官员们私下见面,或官员与民营企业家见面,大家都要先来一番热情拥抱,借机把对方身上摸一遍,确认对方没带录音机、针孔摄像机之后,方才放心接触。更有传言说,某单位的一把手和二把手密商如何应对本单位职工举报时,竟然是约在澡堂里见面,两人都脱得光溜溜的,谁也甭想打谁的主意,亦算得上“赤诚相见”了。 从上面两个故事还可以看出,随着中央反腐败决心的增强,随着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尖锐化,随着反腐败形势的日益错综复杂,“反腐”越来越普遍地被腐败者作为手中的利器,来达到反制对方的目的:你要反我的腐败,我先反你的“腐败”,把你反掉了,反“进去”了,我也就落地平安了。 可以肯定的是,今后反腐败的力度越大,腐败者以“反腐”为利器,反制反腐人士的可能性也会越大,并且其反噬的力度也会越来越大。 任何人都有与腐败行为作斗争的权利,包括腐败者。如果董留民、张冲波等反腐人士确实有罪,那么不管把他们送上法庭的是谁,他们都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是,当腐败者网罗罪名,以“反腐败”的名义制造冤假错案,对反腐人士进行反攻倒算的时候,我们还是应该引起足够的警惕、足够的重视。 在这种形势下,仅仅强调“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当我们单单强调“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时,“反腐”就成了一把双刃剑,既可能杀向贪官污吏,也可能伤害势孤援寡的反腐人士,甚至可能导致“反腐败的力度越大,对反腐者的伤害也越大”这样一种局面出现。(来源:据《南风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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