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制办主任:公民应采用合法方式表达诉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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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04日14:13 宁夏日报 | |||||||||
本报讯(记者 张虹 张晓芳 张瑛)沸沸扬扬的银川市出租车停运已近尾声,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任高民主任就此事件从法律角度作出解释。 任高民说,作为城市公用事业,出租车是一种有限资源,有限资源应根据城市规模、人口总量进行限量控制。出租车经营权涉及公众利益,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有限资源经营权应该有偿使用,使用期限的长短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来定。银川市出台的《城市客运
银川市现有4600多辆出租车,私下交易转换经营权的有1000多辆。按照1999年实施的《银川市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经营者需停业、歇业或变更注册项目的,应提前15日报客运出租车管理机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停业、歇业或变更手续。1999年国办发94号文件规定:出租汽车企业、个人私下倒卖经营权牟取暴利严重影响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属违法行为。近年来,银川市出租车私下交易十分严重,有的出租车经营权竟被人为抬高至10多万元,严重背离了市场规律。由于宣传不到位,这部分私下交易者在短时间内很难收回成本。 此次出租车停运影响了部分市民的出行,致使外地客人大量滞留车站、机场,使部分公民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益受到了损害,部分出租车司机在极个别人的煽动下,围堵道路、妨碍交通、打砸车辆。现行宪法在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时没有规定公民有罢工的自由,尤其是通过政府特许取得的涉及公共事业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履行为公众服务的法定义务。按照现行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以不妨碍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为前提。银川市出租车司机的一些做法与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悖。 任高民说,政府要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基础上做出符合实际的有关出租车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作为公民,应采用合法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不能采用非法的、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放弃法定义务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相关专题:银川发生出租车司机集体罢运事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