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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负全责风波的启示:生命权重于通行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5日21:2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记者来 (记者 南辰)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以来,关于“机动车负全责”的相关条款引起了很大争议。据北京媒体报道,多数市民认为此规定不合理,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但也有部分市民认为,相关规定很好,体现了生命权重于通行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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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所谓“机动车负全责” ,是指“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条规定。但是,紧跟其后的还有一条很重要的补充,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只是从法规具体实施的层面看,“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最多能减轻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减轻的那部分责任是否应当由违章行人承担也没有提及,这当然很容易使机动车驾驶员对这条法规产生“恐慌”。

  一个需要澄清的问题是追溯“机动车负全责”产生的动机,很重要的一点可能是人们往往将行人视为绝对的弱者,机动车视为绝对的强者。实际上,在双方均各行其道、遵守交通法规的前提下,这种强弱关系是绝对成立的;一旦行人违规,其对机动车驾驶员和车内乘员造成的威胁也不可小视。例如,行人违章翻越隔离带横穿城市封闭环路或高速路时,时速80公里或者更快的机动车,驾驶员在急刹车时如果方向稍微处理不当,就容易造成连环追尾或与隔离带相撞而翻车的悲剧。如果驾驶员和车内乘员因此丧生或伤残,谁该为此负责呢?当行人的生命和机动车乘员、驾驶员的生命同时摆在法律天平的两侧时,应当用怎样的“强弱观”和“重要观”去衡量同样宝贵的生命呢?我以为,用严格的法律约束、杜绝行人违法,应当是比不追究其责任,由“机动车负全责”更为理智的做法。

  另外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是,一条新法规的诞生绝对不是孤立的事情。也就是说这条新法规的诞生必然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因此,衡量这条新法规的最终社会效果时,绝对不能犯“想当然”和形而上学的错误。举例来说,美国很多州的法规都要求乘坐汽车的儿童必须坐在特殊设计的儿童安全座椅上;但为什么在美国,儿童乘坐飞机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呢?原因是:1990年夏,美国国会就这一问题举行了听证会,联邦航空管理局估计在每10年的飞行事故中,安全座位能保全1名儿童的性命。但是携带小孩的父母平均要为此多花185美元票款。由于机票价格上涨,可能会有20%的人会放弃旅行或改为开车旅行,从而增加高速公路的拥挤。据联邦航空管理局估计,这样的结果最终会导致车祸死亡增加9人,重伤增加52人,轻伤增加2300人。利弊权衡,儿童乘飞机也要坐安全座椅的法规也就没有出台。

  同理,“机动车负全责”会引起怎样的连锁反应呢?眼下不难推测出的有:很多机动车驾驶员正常行驶时也高度紧张,惟恐马路上突然跳出个违章行人,而这种紧张的心理无疑对交通安全不利;一些专门“碰瓷”的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成功的几率更大了;驾驶员突然发现自己在保险公司上的保险不“保险”了,因为即使自己没有责任,依然有可能在车祸发生后自掏腰包赔个倾家荡产;行人违章时可以更有底气了――反正全是机动车的责任……凡此种种,与这条法规正面效果叠加后产生的效果究竟是正面还是负面的呢?这个应该在立法听证阶段进行充分考证的问题,眼下却才被凸显出来,成为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无疑有滞后的嫌疑。

  我们的法律法规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前行在不断完善。由前些年一些地方炮制出的“撞了白撞”,到眼下实施的“新交法”,法规“进化”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透视“机动车负全责”风波,我们不能不承认,应该在立法的过程当中给予来自基层的民声更广泛、更全面、更及时的重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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