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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今后不必烦“讨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2:34 人民网-江南时报

  本报讯 (记者王金武)昨日,记者从扬州市建设局获悉,该市100多万建筑大军从现在起,其工资发放将会得到保证,建筑工人将不用为企业拖欠工资、拿不到工资而发愁了。

  据了解,近日扬州市建设、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市人民银行等5个部门,联合对该市境内的建筑企业作出规定,要求该市的建筑业企业在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时,必须每月至少一次支付,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工资,预付的工资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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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余下未结算、支付部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次结算,并足额支付,当年7月份结算、支付上半年工资,次年元月份结算、支付上年度全年工资。规定要求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并书面承诺该账户的资金只用于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银行负责对资金用途进行监督。企业必须在每个项目开工后的第一个月内,将所使用的实际职工按照每人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总款项,作为职工工资存入专用账户。当专用账户资金不足发放工资时,建筑业企业应在发放工资之前补足。

  另外,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职工工资,对承担工期不足一个月的一次性施工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应当在施工任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全额支付职工工资。工程停工、窝工期间职工工资的支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建筑业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建筑单位如果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建筑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垫付职工工资;总承包施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造成劳务分包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总承包施工企业必须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先行垫付的职工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对于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业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业企业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而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职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群体性事件,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对于已经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业企业,应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对无故拖欠、克扣职工工资的建筑业企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行政协调处理无效的,被拖欠工资的职工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拖欠工程款和职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江南时报》 (2004年08月17日 第二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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