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县井喷事故案宣判 6名被告各判刑3-6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4日10:14 中国新闻网 | |||||||||
![]() ![]() 重庆开县井喷事故案宣判 ![]() ![]() 6名被告各判刑3-6年 中新网万州九月四日电 (记者范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对重庆开县“一二·二三”井喷事故案做出一审判决,六名被告重大责任事故罪罪名成立,分别被判处三至六年的有期徒刑,一人缓刑。 根据法庭宣判,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二公司钻井十二队原队长吴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川石油管理局钻采工艺研究院定向井服务中心原工程师王建东和四川
相关专题:重庆开县气矿发生天然气井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