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安厅出台新规 吸食摇头丸等毒品将受严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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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09日02:16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通讯员 沈宫轩 记者 丁岚) 江苏省公安厅近日出台“全省加强禁毒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规定吸食摇头丸等新型毒品者将受严处。这在全国公安系统尚属首家。 该《意见》规定,对制造、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容留、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非法持有毒品,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等,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实施贩卖少量毒品行为的违法人员,确因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的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对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被初次查获的人员,如无明显精神依赖症状的,原则上都要处以治安拘留。对3年内因吸食摇头丸、K粉等新型毒品问题受到两次治安拘留处罚后又吸食摇头丸、K粉等毒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劳动教养;依法严管重罚涉毒公共场所,对场所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或者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一年内因毒品问题被公安机关查获3次以上的,1年内发生聚众吸食摇头丸、K粉等毒品问题被公安机关查获两次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场所停业整顿,并追究场所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大对涉毒人员的收押力度,对被裁决治安拘留、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的涉毒人员,符合收押条件的,一律收押执行,不得因吸毒人员无力交纳有关费用而拒收。 相关专题:我国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态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