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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川要求检察机关五项举措加大境外追逃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12日12:13 新华网

  首次全国检察机关境外追逃工作会议今天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强调,检察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境外追逃工作力度,严厉惩治和震慑腐败分子。

  近年来,面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境外日趋增多的新形势,检察机关迅速行动,精心组织追逃工作。各地采取上下联动、整体作战,发挥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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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机制优势,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紧密合作等措施,加大境外追逃工作力度。据统计,自1998年至今共抓获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71人,特别是今年以来,成功地将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杨忠万、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欧办事处原经理朱小功等重大案犯从境外缉捕归案,极大地打击了腐败分子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幻想,维护了国家利益和法制尊严,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对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现象,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王振川坦言,当前追逃工作客观上难度较大,总体成效离党和人民的要求还有差距。他要求各级检察机关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境外追逃工作。

  王振川指出,当前境外追逃工作面临的形势相当严峻,任务非常繁重,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境外追逃力度:第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熟练掌握和运用相关知识和追逃渠道,增强快速反应和整体作战能力,提高境外追逃水平。第二,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境外追逃工作的强大合力。第三,进一步规范境外追逃工作,严格依法进行,不仅要遵守我国法律,还要尊重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确保工作的健康发展。第四,关口前移,推动建立健全防范犯罪嫌疑人外逃和向外转移赃款的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加强境内追逃工作,尽最大可能将嫌疑人控制在境内。第五,完善境外追逃经费保障机制,抓紧培养一批懂法律、懂外语、懂境外追逃事务的专门人才,加快信息化建设,为境外追逃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记者肖玮)堵住贪官外逃之路

  今年4月16日,贪污挪用巨额公款并潜逃美国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被缉捕回国。随后,一系列外逃贪官落网的消息不断传来:5月18日,潜逃柬埔寨7年的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杨忠万被顺利押解返回国内;7月下旬,贪污巨额公款、滞留境外不归的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欧办事处原经理朱小功被成功缉获……这些成功追捕外逃贪官的案件被认为彰显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坚定决心和追逃能力,赢得海内外舆论共誉。

  加大力度追捕外逃贪官是顺应人民群众呼声、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并潜逃境外,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问题,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加大境外追逃追赃力度。全国人大十届二次会议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努力解决贪污贿赂等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的问题。

  贪官潜逃境外多是长期经营、早有预谋,有的在作案时就有潜逃的企图或准备,不少在案发前就通过各种途径将巨额不法资金偷偷转移出境,或者通过留学、移民等方式把子女、配偶先行转移出境,自己也提前办好了出国手续,一有风吹草动就迅速出逃,待司法机关查办时,早已杳无踪影。有的还逃到了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增加了侦查和缉捕的难度。此时,如果司法机关控制外逃无力,追逃力度不大,不能及时将外逃案犯特别是那些数额大、级别高、影响极为恶劣的案犯追捕归案,任其逍遥法外而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就会助长腐败分子的侥幸心理,就会有更多的腐败分子去模仿。携款外逃就会发展蔓延,严重损害国家法制的尊严,动摇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反腐败的信心,甚至影响社会稳定乃至党和国家的国际形象。因此,嫌疑人潜逃境外既是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出现的一种新情况、新动向,也是检察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和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应该说,鉴于各国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和境外追逃工作的复杂性,追逃工作没有固定的模式,近年来检察机关开展追逃工作积累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要加大追逃力度,就要利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中外检务合作等渠道,借助外国对非法入境、非法移民、非法滞留等人员实行遣返回国或驱逐出境的规定,发挥刑事政策的感召作用,因案施策地开展追逃工作。对逃到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国家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商请相关国家协助缉捕并予以引渡;对逃到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等条约国家的,应当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予以通缉、追捕。各边境省份的省级检察院要在高检院的统一领导下,在平等互利、符合我国和相邻国家法律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同周边国家边境司法机关直接联系和合作的渠道,健全境外追逃合作机制,从而编织追捕外逃贪官的天罗地网。

  与追逃、追赃相比,预防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更是一项治本之策。如果先期采取有力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使那些不法分子作案后能够及时被发现、被控制,从而不能潜逃到境外,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而且能够警示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要做好检察环节的防逃工作,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对可能潜逃境外,或者已经下落不明的重大嫌疑人,要迅速行动,依法果断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同时,要结合办案,认真分析研究犯罪嫌疑人携款潜逃境外的特点、规律,以及在防逃、追逃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积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为从根本上防范嫌疑人外逃作出积极贡献。(评论员肖玮)(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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