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考虑制订血吸虫防治条例 防治工作将法制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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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2日06:1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四川在线消息 今后,对晚期血吸虫病的患者,政府将安排专项资金治疗--这是昨(21)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草案)》规定的。草案明确规定,流行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晚期血吸虫病人治疗。 省卫生厅厅长谢明道透露,我省现有62个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截止到2003年
1999年2月7日,省政府颁布实施《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办法》,使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走上法制化轨道。《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起草小组于2003年7月成立。2004年9月13日,省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该条例草案。 草案规定,流行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组织开展钉螺状况调查,确定钉螺环境和易感染环境的范围,报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当疫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钉螺状况调查,并报政府公布。在有钉螺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调查与评估。 公布血吸虫病疫区具体范围也被写进草案。据介绍,血吸虫病是一种极易传播的疾病,现在部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血吸虫病防治认识不够,担心公布疫区的具体范围会损害疫区形象,给疫区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只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原则公布,不明确疫区的行政区域范围。为此,草案第22条第2款明确规定,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确定血吸虫病疫区,并以乡(镇)为单位向社会公布,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同时,草案第32条第2款还规定,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隐瞒、缓报、谎报血吸虫病真实情况的,将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日报本报记者 胡敏 相关专题:关注血吸虫病疫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