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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党政干部引进资金项目不得给予物质奖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9月26日16:55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张文凌)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日前下发通知指出,为严肃招商引资工作中的纪律,不得制定对党政干部引进资金、项目予以奖金等物质性奖励的规定,严禁借招商引资为名公款旅游。

  通知还规定:凡外出(含出国、出境)招商引资应经集体研究决定并经上级分管领导批准,事先要有方案、有论证,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严格控制出行人数,合理安排行 程,杜绝浪费行为,不准安排无明确目的和对象的招商引资考察活动;

  不得为争取项目和资金向上级单位和领导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物品,严禁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物品;

  不准借招商引资之名,报销各种不正当开支或乘机侵吞公款;不准向引资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不准将引进资金存入单位“小金库”;不准违反规定在引资企业中兼职并领取报酬;不准接受或要求客商提供旅游及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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