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长的权力有赖制度的明确界定和刚性约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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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06:57 新京报 | ||||||||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9月以来,全国共有十多名省市秘书长因腐败而落马,最近湖南省政府原副秘书长王道生的落马正是其中之一(详细报道见昨日本报核心报道)。那么,为什么在秘书长纷纷落马的同时,依然有人前“腐”后继?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目前我国省级与地级市以上的党委、政府均设有秘书长,每个省级与地级市以上的党委、政府正副职领导身边一
许多人往往把造成秘书长纷纷落马的原因归结于监督的严重缺失。监督的缺失当然是很重要的因素,那么,谁来监督官员?就现状而言,无非是一靠法律,二靠上级,三靠公众。实际上,当前这三种监督方式都抓得很紧,但为什么依然有那么多的官场蛀虫前“腐”后继呢?在上述三种监督方式中,法律与公众监督属于异体的监督,而上级监督则属于同体监督。前者刚性强,但缺乏实施机制,其形式意义往往大于实质意义;而后者柔性十足,实际效用容易打折扣。 除了监督的缺失外,其实更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官员权力的界定和权力运作程序的制度模糊性。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中,不少官员在任命之后,该职位的权力的内涵与边界应该有法律性规定,但当前实质上这些规定都是模糊的,这就为一些官员带来了很大的权力衍生空间。 同时,在这种界定权力的模糊制度中,基本上都是实体性规定,恰恰缺少程序性或约束性规定;而在公共权力的运作中,程序往往重于实体。程序的缺失又必然导致权力运行的随意性。可以说,权力界定的模糊性与权力运作程序的缺失是当前官员腐败的核心原因。 权力的界定及其运行的监督非人力可为,必须有赖制度的刚性约束。实际上,对秘书长等官员的权力和权力运作程序的界定与监督不仅是一种预防腐败机制,更是一种对官员的爱护,是一种制度化的关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改稿已于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能否在这次修改中先从地方层面入手,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权力与运作予以较为明确的制度化规定?我们拭目以待。□本报特约评论员谈志林(中国人民大学行政学系博士)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