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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张机动车免责单因适用条款不当被判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01:59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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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钱卫华)由于适用法律不当,昨天上午,市交管局收回了新交法实施以来由通州交通支队开出的首张机动车“免责单”。目前,通州交通支队正在对事故责任重新作出结论。

  通州区通胡南路是一条东西走向的马路。马路宽8.4米,两侧划有机非分道线,而中间的机动车道上赤裸裸地没有画任何标线。8月30日7时20分,骑车人米从相在这条马路上由
西向东骑到了路的左侧,被贾金华驾驶的车号为京G/L2407的蓝色轻型普通货车当场撞死。

  通州交通支队经调查后,于10月2日宣布骑车人米从相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其一是米从相未靠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另外,通州交警把事发地理解为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因此他们根据《交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二款认定,当时时速为59公里的司机贾金华并没有超速,因此也就没有驾车违章行为。

  然而,在市交管局的内部监督中发现这是一个判定错误的案件。因为事发地的机动车道上没有分道线,因此就应该适用《交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一款来认定司机责任。由于第一款对时速要求更严格,因此,贾金华就超速了,这意味着他要为自己的超速承担责任,而非以前“全免责”。至于他到底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还有待通州支队的重新认定。但对于骑车人米从相来说,不管肇事司机如何担责,他骑车未靠右侧通行,且跑到机动车道上都是错误,需要承担责任的。

  据市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原先事故当事人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有疑义,可向交管局提出复议,但是新交法实施后,复议程序被取消,当事人有疑义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成了证据。为此,交管局专门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监督机制,每天每月都会对各支队办理的事故案件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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