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交通肇事者若无力偿付80万赔款可判7年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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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01日06:5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本报讯 (聂敏宁 省法研记者张学勇) 省高院昨日下发通知明确交通肇事罪量刑中的有关数额执行标准,无力赔偿数额达到80万元的肇事者最终可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即日起,我省法院将按此标准执行。 省高院此次根据最高法院的授权主要调整了两个数额执行标准: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 肇事罪判处责任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法院可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责任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关专题:《道路交通安全法》5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