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将首次办立法听证 市民就高速路管理提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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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10:22 郑州日报 | ||||||||
中原新闻网-郑州日报讯 (记者 刘国润) 本月26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将在郑州举行第一次立法听证会,就《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的有关内容听取各界人士意见。这是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的。 据悉,该《条例(草案)》已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大会上进行两次审议,这次听证会的焦点将集中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问题、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外广告设置及其管
有意参加听证的公民,可于即日起至17日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也可拨打电话0371-5909849、5906035或通过河南人大网进行报名。 ●关于建筑控制区的划定 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是指高速公路用地两侧(一般从隔离栅向外起算)至规定范围的区域内。在这个区域内,除了高速公路建设、养护等特殊需要,禁止修建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农民依然有权在这些土地上种庄稼、植树、搞蔬菜大棚、养殖等活动。 在立法过程中,对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规定的建筑控制区比较大,具体内容是: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周围各50米(国道107、国道106、国道310高速公路为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任何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 第二种方案规定的建筑控制区要小一些,具体内容是: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地面构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搬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给予补偿。 ●关于广告的设置 一种方案规定,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和服务区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已设置的广告设施,应当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两年内予以拆除。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和服务区设置广告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经省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批准。 另一种方案规定,除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过路天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 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区、立交区、服务区、过路天桥区设置广告的,应当经省、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地面建筑物。控制区内原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需要搬迁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