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分析:国际法庭将出现“中日东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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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2日12:13 国际先驱导报 | ||||||||
专家分析:国际法庭将出现“中日东海案”? 国际先驱导报记者范跃龙报道 尽管中日磋商焦点在于东海天然气项目,但在涉及的划界方法和原则上无不映射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意味。海内外媒体都注意到东海之争难以调和的一面,因此纷纷预测争议的最终解决途径。“国际法庭”开始成为观察家新近热衷的字眼。中日东海划界争议,距离提交国际裁决的那一天还会久吗? 在中国外交学院的国际法研究所,不久前从日本回国的龚迎春博士对中日海权之争有着更加贴切的认识。她在中日代表会谈的当天接受了《国际先驱导报》的专访。 “法理根基”掩人耳目 《国际先驱导报》:相比前一段相对安静的年代,近年日方的强硬化是否说明其逐步找到了染指东海的法理根基? 龚迎春:中日两国相向的海上距离不足400海里,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如果各自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出现的重叠区域就是争议所在。然而另一个必须警惕问题却往往被忽略:中日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与大陆架的划分,完全是两个问题,而日本却总试图把两个问题混为一谈。 日本这样做是别有用心的,这可能就涉及它自认为的“法理依据”。国际海洋法会议期间,日本驻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认为,当今200海里以内的专属经济区代替了大陆架制度,解决相邻海权划界问题只用“中间线”就足够了。这只是一种理论学说,但客观上当然有利于日本,所以日本媒体无不回避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一窝蜂式地炒作所谓的“一条线”方案。这是一家之言,它不但没有足够判例确认,更不能上升为划界原则。 实际上,更多学者主张大陆架制度仍然存在,这就要求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可以用“中间线”原则划分相向的大陆架,但对于中日两个非缔约国来说,用“中间线”为原则划分大陆架没有法律基础,双方只能依据公平原则协商。根据《海洋法公约》,地理上的自然延伸是沿海国大陆架权利的法律基础。 《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必须用国内法宣示和划定专属经济区,而拥有大陆架是沿岸国的固有权利,无需宣示。哪一种权利优先自然明白。争议海域的上面即便是日本声称的“专属经济区”,下面也还是中国的大陆架,延伸到冲绳海槽为止。上下用一条线划清,目前是不可能的事情。 “大陆架申请”软弱无力 《国际先驱导报》:日本把所有赌注都放在“专属经济区”,为什么又向联合国申请扩大其“大陆架”? 龚迎春:这个申请恰好说明,日本了解大陆架法律地位的重要性,一方面挑选有利的划界方法,另一方面却再为其图谋加上更多保险。日本无视中国大陆架权利,反而利用联合国确认自己的大陆架。 据我所知,联合国对日本的这份申请没有积极响应。日本已经做好了申请被驳回的思想准备。此前,俄罗斯提交的扩大大陆架的申请正式被联合国否定,根本原因是俄方的申请中缺乏详细的勘测数据资料。这个前车之鉴,部分地刺激了日本决定投入巨资进行东海勘探活动,甚至直接向中国索要勘测数据。由于日方拒绝共同开发,划界原则又未明确,这种要求中方无法接受。 根据海洋法,日本的这份申请还有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那就是中国的异议。由于有利害关系国家反对,联合国最终不会接受这份申请。其中涉及的争议很多,包括钓鱼岛,以及日本用金属钛材料加高冲之鸟岛——使其从没有法律划界作用的礁岩升级为可作为基点的岛屿。 钓鱼岛不是“先决问题” 《国际先驱导报》:本次中日会谈无法取得实质进展,可能还因为钓鱼岛权属之争没有解决,它是不是划界的先决条件? 龚迎春:钓鱼岛不是东海划界的先决问题。因为它位于中日海上等距离中间线附近,而且是个无人居住的小岛,所以按照国际划界的惯例,这样位置的岛屿是不能作为划界基点的。另一方面,有争议的岛不作为划界依据也是各国在实践中普遍接受的做法。中日在法律上公平划分东海权益,不必等到钓鱼岛问题先得到解决。即使钓鱼岛权属确定,它也不可以作为划定专属经济区的基点,而是只有绕着该岛外围12海里领海。 《国际先驱导报》:日本认为以“中间线”划界的方案反而是“关照中国”,这有可能得到国际认可吗? 龚迎春:即使中国在所谓“中间线”日方一侧开采天然气,也没有违反任何国际法。相反,日本坚持的“中间线”没有法律依据。按照《海洋法公约》,东海划界也必须遵循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确定。现有条约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国际习惯法可以适用。但“等距离中间线”早已经过国际法院判例说明:它不是国际习惯法,只是一个便于划定的方法,不是划定的原则,其前提是相关权益已由公平原则分配。国际法院确认,公平原则就是习惯法。当然,没有抽象的公平,这就要考虑本案一系列相关因素,如中日海岸线比例、冲绳海槽等因素。这些因素已使基本法理有利于中国。 日本的鼓吹令人费解:它认为“中间线”是原则,是谈判前提,必须作为中日双方的法律义务确定下来,否则没有谈判的可能。如果继续下去,这完全剥夺了中国基于公平原则的谈判权。相反,中国的姿态是灵活务实的,并不排斥“中间线”这个具体的划界技术,只是不能接受其作为一切谈判的前提,应当公平考虑。“中间线”并不必然与公平原则吻合,因为宽大陆架的国家利益难以实现。原则之争的结果会完全不一样。 有人说日本正在等待海洋法判例的发展,让“中间线”转化为习惯法和划界原则。但国际法院判例已经杜绝了这种可能。 《海洋法公约》要求当事国在争议海域不要单方面行动使争端升级,应当做出临时安排。“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就是中国的临时安排提议,20多年一直遭到日本拒绝。中国是否有义务无限期地“提议”下去?我认为,对于目前中国正在开发的项目,海洋法没有限制。 中日之争何时上法庭 《国际先驱导报》:既然法理在握,为什么中国对通过国际法院解决争议始终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日本是否有意于此? 龚迎春:国际法院的裁决确实具有随机性,取决于法官的裁量权和判断力。欧洲国家对这种方式比较认可,这与其文化传统有关。除了国际法院,海权争议还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法庭裁决。比如1978年英国和法国之间的大陆架仲裁案,由英法各自挑选法学家组成仲裁员,这样的安排当事国也容易接受。 但在现阶段,“东海案”若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中国就会在维护利益的轨道上失控。中日之间存在的敌对情绪,使建立类似英法的仲裁庭也不现实。 不过我注意到在日韩两国的独岛(竹岛)之争中,日本曾提出由国际仲裁解决,遭到韩国反对,显然是因为韩国对该岛可以有效控制。在中日争议中同样处于下风的日本,也有可能提议采用国际司法途径,但因胜算不定,它也不会轻易表态。 而在国际法院这种方式中,缺少中方的同意,日方也无权借国际司法途径挑起事端,因为双方必须协议在先,才能接受管辖裁决。 《国际先驱导报》:国际法院是否越来越多地运用“中间线”划分海权? 龚迎春:从实践看,有用“中间线”划分海上专属经济区的先例,但为照顾宽大陆架国家(中国)的利益,还要依据“自然延伸”原则在争议海域的中间再划一条线,作为公平原则的体现,以此补偿其大陆架方面的损失。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