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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四川彭山支行行长夫妻疯狂敛财二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03日15:41 新华网

  新华网成都11月3日电(任硌、刘忠俊)记者从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获悉,原中国建设银行彭山县支行(以下简称彭山建行)行长吴兆雄利用手中的权力,与妻子陈凤仙疯狂敛财近200万元,11月1日,彭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吴兆雄被判有期徒刑18年,陈凤仙被判刑6年。

  2001年3月,彭山某公司从彭山建行获得8笔共计97万元贷款后,陈凤仙多次在该公
司负责人面前说:“打牌手气不好、炒股又亏了!”公司负责人随即送给了陈凤仙3万元现金。2002年6月,这家公司向彭山建行提出贷款申请,陈凤仙又以儿子吴某在成都购房急需用钱为由向该公司索贿,该公司又将5万元现金送给了陈。陈凤仙回家后告知了吴兆雄,该公司便顺利地从建行获得了10笔近百万元贷款。

  同年6月,彭山某公司承揽下建行职工集资住房和门市的修建工程后不久,陈凤仙便向该公司负责人索取贿赂,对方为了尽早拿到建房工程款,该负责人便将10万元现金送给了陈,在彭山建行工程竣工之前的一天,陈又以其集资房装修为名再次向该公司索取贿赂10万元。

  1997年4月,吴兆雄指使下属张某到在彭山建行贷款的另一公司以打白条方式领取了15万元利差,吴与张各从中分得3万元。

  法院还审理查明,吴、陈夫妇被扣押的财产中,扣除二人合法收入后,尚有141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二人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彭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兆雄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妻陈凤仙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吴兆雄、陈凤仙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141万余元,吴陈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均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吴兆雄还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方法侵吞公共财产人民币6万元,从中获得3万元,其行为又构成贪污罪。法院以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兆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凤仙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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