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出台文件拖欠补偿款农民可拒绝动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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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1日06:51 新京报 | ||||||||
本报讯(记者谢炜) 如果没有及时全额收到征地安置补偿款,被征地农民将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国土资源部昨天出台《关于完善农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对违法下放审批权、年度计划指标用完、现有基本农田未落实到地块的,将继续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今年4月底,国务院决定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半年。目前暂停结束,根据这个意见,
《意见》明确,对违法下放审批权、年度计划指标用完、年底前未足额偿还农民征地补偿费、现有基本农田未落实到地块的,将继续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按照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国土资源部提出,要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此外,该意见强调,各地不得拖欠农民征地补偿费用。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今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对今年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意见》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相关专题:关注中国民工的生存状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