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尝试党内民主新举措 党员违纪将公开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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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2日11:48 东方网-文汇报 | ||||||||
党内民主是社会民主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何更好地体现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杭州市纪委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违纪党员公开审理是更好地体现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一项措施。”杭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俞主任一句话点明了党员违纪案件公开审理的意义。
给受审党员申辩权 据他介绍,以往对党员违纪案件的审理,主要以审理人员书面审核调查卷宗的方式进行,在审理阶段,除审理谈话和错误事实见面外,一般不与当事人见面,当事人对纪检部门掌握的除本人陈述以外的其它证据,一般都不太清楚,整个审理过程多个环节都是书面完成。而公开审理则大大提高了党员违纪案件处理的透明度,进一步保证了党员的参与权、知情权以及申辩权。 公开审理教育意义大 同时,公开审理对办案人员素质和办案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机关的办案人员必须面对面进行举证、陈述和答辩,无疑是自我“加压”。实行公开审理的意义还在于,公开审理过程对参与其中的党员干部都是一堂生动的党纪教育课。杭州下城区曾公开审理一位厂长挪用公款案,其他厂的负责人听后感慨:原来这是违纪的,以前真的不知道。 涉密案件不宜公开 俞主任介绍,由于此项工作还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之中,目前对党员违纪公开审理有一定的选择性。主要有三种:当事人要求公开审理;案件有典型意义,能起到教育警示作用;现行的申诉案件。而牵涉到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组织上认为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则不在此范围内。从形式上来说,杭州市公开审理目前主要有三种,一是庭审式,二是支部大会的扩大形式,三是对申诉案件的公开听证。 杭州市下城区还专门制订了一本纪检机关公开审理手册,对其进行规范,引得省内外众多兄弟单位纷纷前来索取。(本报杭州11月11日专电) 受处分党员如何维权 受处分后的党员有哪些权利、义务?职级、工资会带来哪些影响?对于这些,许多受处分党员并不完全清楚,杭州江干区为此推行了《受处分人员告知制度》。去年12月,江干区纪委查处了某环卫所原所长和会计共同贪污、违反财政纪律案件。当时两人面对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情绪比较激动。纪委同志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并将《告知书》发给他们。他们在认真看了《告知书》后说:“看了《告知书》,才知道我们还有申诉权。”但两人在认真商议后,还是决定接受处分,放弃申诉。 对于受处分的党员干部,纪委没有忘了他们,要求定期进行回访。余杭区运河镇一副镇长因私驾公车被盗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在区纪委的回访中,他表示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今后再也不开公车了,并自己购买了私家车。回访制度既维护了受处分党员的合法权益,也增强了查处案件的综合效果。 萧山区党员汪某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不服,提出申诉。9月3日上午,市纪委案件审理人员专程来到萧山区,组织汪某所在支部的党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公开听证,听取了汪某的申诉理由及要求,并对汪某提出的问题当场给予答复,汪某对这种形式予以了充分肯定。 案例:张某违纪案审理实录 2004年10月14日,临安市纪委在昌化镇对该镇张某违纪案进行公开审理,镇党政班子成员及党员代表近30人参加了旁听。 临安市纪委调查人员首先陈述张某三方面的违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于某地,利用职务上便利,贪污某公司沙石料管理费16000元人民币;收受某人现金3000元人民币;设立账外账,并私分公款6300元人民币,张本人分得1500元。张作了一番自辩,对证后表示对调查证据和结果没有异议,临安市纪委审理人员即阐述适用条规及初步审理意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贪污、收受贿赂、违反财政纪律的错误。在张表示对定性没有异议后,审理小组给出最后意见:建议给予张某开除党籍处分。这一建议意见将由其所在支部大会讨论后,提请临安市纪委常委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整个过程中,被调查人享有回避申请权、举证权、申辩权等。张某可以选择自辩,也可以聘请其他党员作他的辩护人。与会人员中有三位同志发言表示,张平时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认真,犯错误后找其谈话时认识也较深刻,根据其一贯表现,希望能从轻处理。张某听后对大家深鞠一躬,说自己对不起党组织、对不起在座的同志们,希望大家以他为戒,多学党纪国法,并表示即使被开除党籍,今后仍将努力工作,积极向党组织靠拢。(蒋萍) 相关专题:《党内监督条例》出台 反腐进入新阶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