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马案女贪官状告《中青报》:我不是刘涌姘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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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18日01:25 北京娱乐信报 | ||||||||||||||||
资料图片:原沈阳市政协副主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焦玫瑰(人民网) “我半生勤劳苦学……用清高与骄傲赢得的荣誉与赞美,刹那间竟被如此狂野粗暴地践踏成污泥浊水。”在“慕马案”中落马的女贪官焦玫瑰,得知自己被一些文章写成是沈阳黑社会头子刘涌的“姘头”后,用这样极具文学性的语言形容自己的心情。在监狱中服刑的她,将中国青年报社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精神赔偿。 昨天,此案在东城区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焦玫瑰因在辽宁省女子监狱中服刑未到庭
要求中青报当庭道歉 在法庭上,焦玫瑰的代理人刘律师说:“什么叫姘头?非夫妻同居的不正当关系的一方才叫姘头。对于一个传统女性来说,这是最具侮辱性、最恶毒的语言!” 刘律师说,《中国青年报》在2001年8月31日发表了题为《揭开刘涌保护伞:干爹干妈和姘头》的文章。文中写道“市中级法院副院长、以致公党沈阳主委身份担任市政协副主席的焦玫瑰是刘涌的‘姘头’。” 刘律师认为,中青报在文章中四次用“姘头”,大标题中用醒目黑字“姘头”违背事实,构成了对焦玫瑰名誉权的侵害。“我们代表焦玫瑰要求《中国青年报》当庭向我们道歉!” “焦玫瑰被剥夺的只是自由权,她的名誉权、人格权并没有被剥夺。不管中青报有没有主观故意,但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后果……”焦玫瑰的另一位女代理律师说。 看守所所长给焦作证 为了证明焦玫瑰在看到媒体的“姘头”说法后精神受到极大打击,社会评价降低。焦的律师当庭宣读了两份焦玫瑰曾经所在的看守所所长及女管教的证言。证言说,焦玫瑰在看到说她是“姘头”的报道后很恼怒、气得手直哆嗦,拒绝吃饭,当晚就写了一封信要求给当地检察院。同住的人还反映焦玫瑰因此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对于这段心情,焦玫瑰在“我的陈述”中有这样的描述:“……报纸在抽搐的手指间索索地抖动着,像风雨中凄冷的寒流,驱赶着毒蛇一样的文字在牢房中疯狂乱窜,一根根地噬断我的神经……我像受伤的蛇一样痛苦地扭动着自己的脖颈,为拯救自己而迅速地做着选择:1.死亡;2.疯狂;3.活着。”焦玫瑰表示,只要活着,她就要讨回一个说法。
中青报认为焦咎由自取 《中国青年报》的代理律师说,涉案文章作者并非中青报记者,而是浙江一位自由撰稿人,此人应文责自负,中青报只尽版面编辑审核职责。同时他还拿出一份从国家图书馆检索到的文章,表示中青报并不是首次刊登“姘头”说法的媒体。 “焦玫瑰社会评价的降低并不是因为‘姘头’说法,而是她贪污、受贿,咎由自取。”中青报代理律师表示,如果法院认定《中国青年报》有责任的话,他们只愿意在报纸上登更正,但不同意赔钱。 因焦玫瑰代理律师的调解意见和其诉讼请求一样,遭到中青报律师反对,法官认为调解失败,宣布将择日宣判。 信报声音:法律保护所有人的权利 法律保护所有人的权利,包括服刑人员。如今这一司法理念已经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为什么要保护罪犯的权利呢?因为:1.罪犯是“人”,为了体现人道主义而保护罪犯权利;2.罪犯是“公民”,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3.为了改造罪犯而保护罪犯的权利。 “慕马案”落马女贪官,不满自己被称为刘涌姘头,狱中一怒之下将中国青年报社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精神赔偿。这表明,保护所有人正当权利的理念,已经影响到服刑人员身上。当服刑人员能够运用法律保护自己正当权利的时候,就是社会进入法治时代的开始。 走出“坏人”无权利的误区吧,法律保护所有人的权利。任何人都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即使他是个犯罪分子。他坏,不等于他什么也没有了。这样,法律才会让人觉得不仅有惩罚,更有保护。(迟国维) 焦玫瑰简介 [相关专题:沈阳刘涌案] 焦玫瑰,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003年,她在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落马。 法院查明,焦玫瑰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头目刘涌等人财物,数额巨大,且利用职权将本单位公款非法占为己有。“慕马案”案发后,焦玫瑰先后被免去法院副院长、市政协副主席职务。2003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其受贿罪、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3年零6个月。 信报记者郭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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