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宋留根涉黑案被告律师不满警方将嫌犯游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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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0日00:01 郑州晚报 | ||||||||
18日的庭审时,62名涉案人员被戴着头套押入审判庭。晚报记者 陈平生 图 京城两名家为宋留根辩护 李肖霖律师为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秘书长、北京炜衡律师事物所律师,曾代理过刘晓庆税案和国内第一例龙胆泻肝丸受害者状告同仁堂案。 宣东律师有着30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3年前退休“下海”做了律师,现任职于北京京
18日庭审第一天后,宋留根的两位辩护人、来自北京的李肖霖和宣东律师在酒店房间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在当天的庭审中,两位律师对被告人的提问目的明确,直指要害,其所问问题中表达出的辩护思路令辩护席上的一些同行敬佩。一位律师曾对记者承认,“这些提问对我具有启发性。” 两位律师为辩护准备的文件要比起诉书厚得太多,其中包括一些比较敏感的资料。在他们带来的笔记本电脑里,还有宣东律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一篇重量级思考,作为研究此类犯罪的专家,宣律师认为宋留根案非常典型,通过对宋案的研究,一定程度上完善了他关于如何定义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论体系。 不满游街示众和媒体用语 李肖霖认为郑州警方在宋案侦察阶段的做法和一些河南媒体的报道方式“非常危险”。他抖动着茶几上的一份报纸说:“在法庭确定有罪之前,我的当事人就是清白的,谁给警察的权力,让他们把犯罪嫌疑人游街示众?又是谁给媒体的权利,让报纸‘未审先判’,在游街的照片下注明是‘黑社会老大被抓’?” 李说:“在我国只有法院才能够裁判一个人是不是罪犯,刚才我说的这种做法的危险在于放任破坏法律程序的情况发展下去,这样做没有人是受益者,因为每个人都有可能受到这种冲击。” 关于宋留根的核心辩题 宋与柯桥托运的关系 律师:宋只是柯桥托运部的送货人 针对宋留根面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首犯”的指控,李肖霖表示,宋留根在纺织大世界的托运部只负责接送浙江柯桥市场托运部用火车发来的货物,此发货线路(柯桥-郑州)是柯桥托运部垄断经营的,宋留根在柯桥并不拥有股份。他没有理由去欺行霸市,因为他只是一个送货人。” 宣东则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性要有4个要点,宋留根等人的组织特征(是否有组织尚是疑问),财产特征(他们的财产看不出归组织所有,并用于犯罪)和行为特征(起诉中列举他们的暴力犯罪并非经常有组织的,而是表现得很随意,多是偶发的)等都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特点。 警方:你会看到宋留根等人的罪证 针对两位律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记者又采访了郑州警方专案组成员,他们针锋相对地指出,“说宋留根只是一个送货人,是偷换了概念,因为宋留根实际上垄断了柯桥到郑州的铁路发货线路,在托运费上攫取了巨大利润,他们不允许出现其他的发货渠道,一些同走此条线路,但依托公路的托运部惨遭宋留根一伙打砸,宋等人还赴浙江攻击设立在柯桥的此类托运部。” 这位人士说:“将来你会看到证据,一些不从他们托运部运货的商户被攻击,所进的布匹上被长刀捅烂。” 足以判宋死罪的命案 律师:此案已审结,判决书没宋的名字 李肖霖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不致死,因此他的当事人宋留根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起诉书中提到的那起故意杀人案件。 (起诉书中指控:1993年6月,宋留根伙同陈华、刘玉龙、李军预谋杀害冯双亭,宋留根指使陈华、刘玉龙、李军伺机杀害冯双亭,同年7月23日晚9时许,陈华、刘玉龙、李军在冯双亭住处门口致冯双亭死亡。) 两位律师表示已发现此案件中的一个重大疑点,并且“此案当年已经审理完结,在判决书上并未出现宋留根的名字,这点对控方不利。” 晚报记者 周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