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顶山11-11特大瓦斯爆炸责任人受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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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2日18:31 新华网 | ||||||||
新华网郑州11月22日电 (记者古文洪 梁鹏) 据中国国务院调查组初步调查,河南省平顶山“11·11”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是一起无证非法开采造成的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平顶山市委日前决定,将负有领导责任的鲁山县副县长黄永民、市司法局副局长王长海、市监狱副监狱长裴志德停职检查,待调查结束认定责任后,再对所有责任人依法依纪进一步处理。 2004年11月11日12时20分,地处平顶山市鲁山县梁洼镇的新生二矿非法小井发生瓦斯
平顶山市对该矿井的隶属关系和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认真调查。初步查明,鲁山县梁洼镇新生二矿非法无证生产,市监狱二监区新生煤矿非法转让资源,使一些不法分子得以非法开采而导致“11·11”瓦斯爆炸事故,鲁山县政府作为当地煤矿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该矿疏于管理,监督不力,在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存在有漏检、漏管的问题。市司法局和市监狱作为新生煤矿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其生产经营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新生煤矿非法转让资源。鲁山县政府、市司法局、市监狱在此次事故中都负有领导责任。(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