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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公文引发争端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24日10:05 新周报

  “福州的工程计价软件市场本来一直在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下竞争,想进入这一块市场对公司的研发能力有很高的要 求,我们几家都是福建省建设厅认可的企业。现在评审中心突然下达这样一个文,也就是不需通过任何竞争,我们就要将这几 年辛苦取到的市场份额拱手让给别人,我们不甘心。”11月12日,福州市某工程软件经营公司的负责人如是向记者诉苦。

  该负责人所说的“一个文”,是指福州市财政局评审中心早些时候下发的一纸意见函。该函是发给各招标代理机构、 业主、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的,要求各单位送审的财政投融资项目在投标单位中标后三天内必须将电子文档提交“中心”备案 ,且送审单位必须采用与“评审中心网络办公系统”相配套的五星建设工程计价软件。

  据了解,所谓工程计价软件,就是工程公司进行施工图预算、标底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工程造价鉴定等计价所 使用的一种专用软件。由于其专业性和相关技术指标的复杂性,软件开发必须由专业的公司进行,在投入市场运营前要经过建 设厅的审核。福建省建设厅于2003年和2004年两次公布审核通过的几家软件公司,并可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

  但福州市财政局评审中心突然下发的这纸函,超越了当地许多软件业人士的心理承受底线,在福州市软件市场掀起了 不小的波澜。福州最主要的六家工程计价软件经营者都觉得,此行为属于“令人痛恨和有失公允”的“不正当竞争”,违反了 相关法规和市场规则。

  11月12日上午,福州市财政局评审中心的何主任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评审中心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因此需要引 进办公自动化,但每家公司送审的材料使用的是不同软件公司设计的软件,各种软件之间互不兼容。所以经过比较后,我们选 择了五星公司的计价软件。”

  晨曦公司的负责人曾开发不同意何主任的说法:“其实最初为评审中心设计这套办公室自动化软件的就是我们公司, 而我们设计了几套不同的软件,互相都有调用的功能,并不是何主任所说的不能兼容、只能选择其中一套。”

  谁为1400万元埋单?

  “我们现在使用的是一家软件公司提供的24小时服务的软件,售价才4000多元,而现在同样用途的五星软件竟 要7000元。另外,我们的工作人员都已经习惯了这种软件的操作系统,突然要换一个软件,很不适应。”11月12日, 福建省某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负责人说。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为记者算了一笔账:福州市目前市场上正在投入使用的计价软件大约有2000多套, 按照目前7000元每套算,如果全都使用五星计价软件,就需要1400多万元。

  该人士担心的是,这笔钱甚至可能还要高于这个数字,因为五星公司这套软件在几个月前在福州市场的价格还只是5000 元每套左右,现在已经飙升到7000元每套。实际上,五星公司的这套软件在福州以外地区的售价是1500元-2500 元左右。如果最终实现了市场垄断,价格将无法预计。

  “时代不一样了,用行政的手段来左右市场已经行不通。自从《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以来,各部门都在减少自己的 公文数量,可福州财政局评审中心竟然还用公文来干涉正当经营,我们接受不了。”11月12日,福州市几家软件公司的代 表走进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状告福州市财政局,他们要用《行政许可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何非要选择五星?

  记者采访无意中发现:五星公司的计价软件上写明设计人是严教,并在软件上提供了设计者的手机号码,而评审中心 也有一名叫严教的评审人员,手机号码与软件上提供的一模一样。

  何主任向记者证实,五星软件的确是由严教设计的,但他表示这与评审中心选择五星软件没有任何关系,“如果任何 人怀疑其中有问题,都可以向纪委举报。”

  而几家软件公司的经营者则表示,严教与五星公司有何关系不得而知,但在软件业内有一个行规:软件设计者可以分 得不少于30%的经营利润。“如果以此来计算,严教将来的收入不低。”

  据了解,福建省建设厅曾两次颁布过关于达标软件的文件,根据文件中的说法,只有取得资质的公司才能够向市场提 供其软件。但是在2003年的文件中并没有五星公司,实际上按照规定,五星软件只能是适用于2004年3月1日以后的 项目。

  晨曦公司的曾先生质疑说:“评审中心建立‘评审中心网络办公系统’应该要向社会公开招投标,并且办公系统不能 与计价软件混为一谈,评审中心只能针对送审的书面材料进行评审,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目的并具有法律效力。突然要求改用五 星软件,那我们的软件客户怎么办?我们的企业怎么生存?”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游劝荣针对此案评论说,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深入人心的今天,行政机关作出使用指定产品的相关规定,不能不令人产生对其法制观念的怀疑和暗箱操作的联想。而行政机 关下属的事业单位由于没有行政许可权,绕过公开、公正的竞标手段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取指定产品的做法,既不合法也 不能令人信服,其主管部门也有一定的责任。

  “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方式来颠覆公平竞争这一根本的市场规则,”一位资深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 正当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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