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拟出台规定 看见吸毒不制止最高罚3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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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1月30日07:18 时代商报 | ||||||||
《辽宁省禁止毒品违法行为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出台 【本报讯】(时代商报记者秦逸)从事饮食业、娱乐业、旅馆等服务业的有关人员要是发现有毒品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的,企业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昨日,记者从省政府得知,《辽宁省禁止毒品违法行为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于日前出台。该征求意见稿对毒品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一个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加大了对毒品管理力度并对购买
很多人有时会对某一种食品“情有独钟”,甚至上瘾。其实,这是在食品中放了一种罂粟壳。不过,这种情况以后将被严令禁止。正在征求意见的《辽宁省禁止毒品违法行为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从事饮食服务业者在食品、饮料中加罂粟壳(籽)或K粉、摇头丸和介绍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等都将成为严厉打击对象。 对从事饮食服务业的有关人员要是在发现有毒品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万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 该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吸毒人员在未戒除毒瘾之前,有关单位应当禁止安排相关工作,这其中包括:火车、机动车等大型车驾驶以及与电力、煤气、石油等相关的工作。如果发现人事部门安排以上工作,人事部门负责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此外,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对生产、经营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管理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今后这类企业将必须统一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而且,购买、使用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说明用途及年度使用计划,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领购用证明。 相关专题:我国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态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