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德明温州讨薪”是讨薪方式的进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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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03:4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邬凤英 据报道,重庆云阳的农民在浙江温州的陶瓷厂打工,得了矽肺病,不仅没有得到任何赔偿,连工资、医药费也没有着落,在万般无奈之际,他们想到了自己已经成名的老乡熊德明。而熊德明由于同样有过“我家里人以前也打过工,也因为拿不到工资没有办法”的痛苦经历,对乡亲们的不幸感同身受,借钱买了机票,不远万里来到温州,不料却惹来了一些人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的张轶群律师对熊德明的做法就“并不非常认同”,他担心熊德明利用“名人”的身份来操作讨薪,很有可能利用这一身份,“对当地政府部门客观上施加一定的压力,从而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公正性”。我觉得张律师的逻辑是非常奇怪的,在熊德明到来之前,“当地政府部门”什么压力也没有,那时候的“法律法规”就很公正吗?如果公正的话又怎么解释这些得了职业病的农民工拿不到赔偿和工资呢?况且熊德明虽然有名,但她一介养猪农妇,无权无勇,又能给政府部门施加什么压力呢?再退一步说,即便是有压力,那么它只要有利于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解决,这种压力不是很好吗? 张律师还非常有“理论”地表示,“如果名人来操作的事情,的确是属于当地政府部门管理的范畴,农民工的要求又是合法的,完全可以通过正常渠道甚至法律途径来解决,没必要有什么‘名人’出现”。这让我觉得张律师似乎是桃花源中人,“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熊德明自己是最有体会的:当年她丈夫的“欠薪”不也是“属于当地政府部门管理的范畴”,“要求又是合法的”,结果如何呢?还不是要劳驾共和国总理这样的“名人”出现?张律师的理论固然是非常完美的,可惜距现实生活未免太远了。 张律师最后可能有点着急,连“一旦熊德明利用自己的身份,为农民工讨工钱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同时她又不具备相关资格的话,这种做法不但不值得提倡,而且要受行政管理的处罚”之类的话都说出来了。我觉得这句话很有点威胁的味道。什么才叫“相关资格”呢?她接受委托就具备了资格。如果受到熊德明帮助的农民工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愿意给熊德明一些补偿,又有什么理由要处罚她呢?倒是那些有收费不服务、作伪证,向司法人员行贿等劣迹的律师,才应受到严厉的处罚。 农民工拿不到欠薪和赔偿,不玩“跳楼秀”,不采取其他过激行为,而是请出一个“自己的名人”心平气和地和当地政府部门及企业交涉,在我看来这其实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老板们为什么敢于欠薪不发?当地有关部门为什么敢于对农民工的痛苦视而不见?还不是吃准了农民工孤立无助、毫无谈判能力吗?假如从熊德明开始,农民工能够逐渐走出一条依靠自己的力量理性维权的道路,那么困扰我们多年的欠薪问题,就算是看到了彻底解决的曙光。 相关专题:讨薪农妇熊德明赴温州讨薪维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