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查实涉嫌接受性贿赂的女公安局长受贿31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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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8日01:29 新京报 | ||||||||||||||||||||
在深圳公安系统,安惠君的升迁被认为是一个奇迹。在她担任罗湖公安分局局长期间,人们对她亦褒贬不一。资料图片 本报讯(南方都市报记者普德法)昨日,深圳市检察院首次以书面形式公布了对安惠君的侦查情况,其中明确:查实安惠君共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1万元、港币4万元。但未涉及“接受性贿赂”一事。 12月6日,本报曾详细报道了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局长安惠君,涉嫌“买官卖官、包庇色情场所并收受巨额贿赂”“被双规,曾接受性贿赂”一事,激起社会强烈反响,一时
检方已确认安惠君受贿 在昨日举行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成员听取了深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白新潮《关于提请许可对安惠君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 报告显示,安惠君,女,1955年3月11日生,49岁,汉族,籍贯河北省定县,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住深圳市罗湖区。在深圳市检察院介入侦查前,安惠君任深圳市口岸办副主任(副局级);安惠君涉嫌受贿一案系深圳市纪委于2004年10月28日移交市检察院查处。深圳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9日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安惠君案侦查。经侦查,安惠君确有受贿事实。 报告显示,安惠君的涉嫌犯罪事实都是发生在其担任罗湖公安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侦查表明,安惠君在就任罗湖公安分局副局长、局长期间(1995年12月至2002年12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收受罗湖公安分局草埔派出所原所长宋明明贿赂人民币19万元、港币1万元,收受罗湖公安分局泰宁派出所原所长曾敏贿赂人民币12万元、港币3万元。 安惠君共计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1万元、港币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报告没提及性贿赂方面 本报此前报道的安惠君“个人生活糜烂,甚至接受男警员的性贿赂”一事,在社会上掀起轩然大波。对此,深圳市检察院的报告并没有提及。 对于安惠君的工作业绩,“她(安惠君)主持下的罗湖公安分局的硬件建设,如利用网络破案等,不仅分局干部有目共睹,且在全国闻名。”一位警方人士并不讳言安惠君的成绩。资料显示,安惠君上任局长后的1999年,罗湖公安分局获“全国优秀公安局”称号;当年积累的“警校共建”经验,得到团中央、公安部的肯定后一度在全国推广。深圳一家主要媒体曾刊发长篇通讯,称安惠君为“有魄力、有胆识的女儒将”。 提请人大批准强制措施 深圳市检察院表示,为“迅速查清案件,根据有关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安惠君采取强制措施”。但因安惠君是深圳市人大代表,根据相关规定,特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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