酿成沱江重大污染案嫌犯受审 称污染与己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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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5日20:50 四川新闻网 |
庭审现场座无虚席 李俭、吴贵鑫和何立光在法庭上受审 2005年1月5日,酿成2004年3月震惊全国沱江重大污染案的川化有限股份公司原老总李俭、原副总吴贵鑫及原环保安全技术处处长何立光站在了成都市锦江区法院的被告席上。当天上午9时,锦江区法院二楼大法庭已是座无虚席,来自川化公司的职工代表及各界人士200余人前来旁听庭审。9时30分,李俭、吴贵鑫和何立光分别被法警依次带上法庭。四川新闻网记者注意到,神情沮丧的三人都低拉着脑袋,其中吴贵鑫显得尤为郁闷。然而这并不妨碍他们在法庭上坚称自己在此次特大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检方指控三人犯有环境污染事故罪 法庭上检方代表指控说,川化股份公司违反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规定,在未报经四川省环保局试生产批复的情况下,就擅自于2004年2月11日对日产1000吨合成氨及氨加工装置增产技术改造工程进行投料试生产。试生产中,由于用于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的气提塔不能正常运行,致使视镜的垫子刺漏,结果导致没有经过完全处理的含氨氮的工艺冷凝液直接排放。此外,川化股份公司还在2004年2月至3月期间,由于一化尿素车间、三胺一车间、三胺二车间的环保设备未正常运转,导致了高浓度氨氮废水直接外排。正是上述两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川化排污沟排放水氨氮指标严重超过强制性国家环保标准,最终导致沱江干流在2004年2月至4月期间发生特大水污染事故,给成都、资阳等城市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经济损失。 为此检方认为,李俭时为川化股份的总经理,对沱江污染事故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吴贵鑫身为公司副总经理且分管日常生产和环保安全工作,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何立光身为公司环安处的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应对三人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被告齐称自己与沱江污染没有关系 “我们厂的污水处理是经过清白江污水处理厂处理了的,之前双方签有协议,规定川化每年交450万给污水处理厂。至于说沱江水污染事故的酿成,是污水处理厂净化能力有限所致。”针对检方的指控,李俭称自己主要是负责抓公司的经营,当事故发生时自己并不知情,也没有人向自己汇报,只是后来省上调查组进厂才知道发生了事故。 作为分管日常生产和环保安全工作的副总吴贵鑫则说,自己只负责生产不负责环保。事故发生后他数天数夜没有回过家,一直在第一线抢险直到病倒。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他认为主要是因为“二化技改”的设备质量有问题,而这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范围。 身为环安处处长的何立光则称,其实在事故发生前,他就对排污出现的异常情况向李俭汇报过,但是李俭并没有在意。“二化技改”的环保项目他没有参与,该厂的污水处理也一直是交由污水处理厂处理,因此自己并无责任。 敏感问题三被告均不肯正面回答 记者注意到,在庭审过程中,三人对一些涉及自身的敏感问题,均以“不清楚”予以搪塞。例如,川化股份公司日常是如何进行排污状况监测的情况,三人都称该厂采取周报和月报制度。而月报要到第二个月初才出来,因此事故发生在月初,月报没有出来,所以理所当然“不知道”。而至于事故发生以前的报表,身为公司的总经理李俭在回答检方是否看过时,李俭称自己已记不清楚了。 面对检方提出的环保法规质问时,李俭和吴贵鑫都很低声地称自己不太熟悉,只有何立光一人说自己懂一点这方面的知识。 庭审从当天上午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6点。在经过长达7个半小时的审理后,法庭决定休庭并将择日宣判。 锦法 四川新闻网记者 苏俊 声明:转载本稿必须得到四川新闻网口头授权(包括已经签订转载协议的合作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