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线:四川沱江重大水污染事故案庭审纪实(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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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07日15:07 央视《法治在线》 | ||||||||
穿插片三:渎职 1月6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对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青白江区环保局相关责任人进行审理。公诉人是审理起诉过200多件刑事案件的检察员李春雪和有14年公诉经验、办理过职务犯罪
案件180多件的代理检察员徐小平。被告席上的是青白江区环保局主管副局长宋世英,负责检测大气、水土数据、为环保局执法提供技术支持的环境监测站站长张明和应该负责查找污染源和切断污染源的环境监理所所长张山。 (现场:公诉方指出三人的行为构成环境监管失职罪) 重大安全事故留给人们的记忆永远都是沉重的,沉重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问责。根据检查机关指控川化股份的超标污水是在2004年3月2日被强行切断的,但是2月23日青白江区污水处理厂副厂长发现污水中氨味很浓时就向宋世英作过报告。 (画面可将证人证言和污水等画面叠加,前者实,下段同)同期:(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徐小平)宋世英只回答说知道了,而没有做安排处理,这是第一步的失职行为。 2月27日,宋世英要求张明和张山分别对川化排出的污水进行监测以及对川化的污水处理设备进行监理。此时距离她最早得知超标排放情况已经4天。 同期:(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徐小平)宋世英虽然安排了张明、张山到现场监控,但没有要求张明、张山把结果报告给她,继续督促工作的完成,也就是没有督促工作完成的怎么样,这是她第二个失职的方面。 检查机关指控监测站站长张明安排工作人员27日中午到28日对川化三条排污口连续进行24小时监视性监测,得知污水中氨氮含量严重超标,但到3月1日才将正式报告上报给区环保局。张山也于3月1日下午才到川化进行现场检查。此时距离他们接到工作部署又过去了2天。同期:(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徐小平)这些环节上都有不履责行为,才造成了沱江污染案的发生。 三名被告人作为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遇到水污染事故时,调查和处理问题是否及时成为了庭审的最主要交锋点。 被告人张明认为自己是在知道情况后第二天上报的,符合《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48小时以内上报的规定…… 公诉人认为《水污染防治法》同时规定要及时上报,包括当面、电话、电报等形式,并不拘泥于正式报告的形式。规定在48小时之下还有个注释就是“尽可能快的方式”…… 短片结束 主持人:从庭审上看,这几位被告人认为他们主要是在面对突发重大事故时工作效率方面存在问题,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是,由于他们所说的工作效率,会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更不会想到自己今天会面对监管失职这样一个刑事罪名。专家:谈环境监管失职是新刑法的规定以及量刑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主持人:一场本不该发生的事故,一场本可及时避免的生态灾难,结果由于各个环节上一连串的疏忽、违规、失职,最终还是酿成了恶果。而我们了解到,这起事故,也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入了2004年挂牌督办的案件之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