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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反腐新部署:力度加大形成围剿腐败高压态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1月10日10:45 新华网

  党的十六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和中央纪委领导集体在充分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反腐败的战略思路,新举措频频推出,一批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被严厉惩处,民主监督的力度明显加大,依法治腐的步伐明显加快,旨在预防腐败的各项改革深入推进。

  种种迹象表明,1月10日,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召开前后,一个围剿腐败的高压态势已初步形成,中国的反腐败斗争进入了体系反腐的新阶段。

  制定颁布《实施纲要》

  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进一步提出了“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并明确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这是党中央在新的形势下作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党的反腐倡廉方针的坚持、完善和发展。标志着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为认真贯彻落实这一战略方针,中央纪委及时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课题调研,通过深入研究,在全党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实施纲要》,最近,已由党中央正式颁布实施。

  《纲要》深刻阐述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意义,全面总结了党的反腐倡廉基本经验,明确提出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工作目标。《纲要》要求,要充分发挥反腐倡廉思想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党员群众支持和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要稳步推进制度创新,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要切实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有效防范腐败的机制;要认真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全面形成反腐倡廉的整体合力。

  总之,《纲要》所规划的防治腐败体系,既是一个着眼全局的体系,又是一个遵循规律的体系,还是一个注重预防的体系,更是一个依靠民主、法制和德治多管齐下防治腐败的体系。尽管该体系建设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并且还有可能遇到种种阻力和挫折,但其向前推进的必然趋势是不可改变的,随着这个《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惩治腐败的力度必将不断加大,预防腐败的效果必将更好,随着中国特色的防治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腐败行为必将得到有效遏制,党风、政风和民风必将全面改进。

  这是我们党长期坚持反腐,不断把防治腐败的斗争推向深入所形成的新局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特别是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组织始终把反腐败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紧抓不放,努力探索改革开放新形势下有效防治腐败的新路子。1993年8月,针对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及时作出了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并确立了反腐败斗争的三项工作格局,着力遏制正在发生的消极腐败问题。党的十五大以后,党中央根据反腐败治标工作取得了一定阶段性成果,以及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等情况,对1993年提出的着力遏制正在发生的腐败现象的指导方针进行了适当调整,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通过深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这实际上是对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的重要调整和发展。

  严惩权力寻租

  从去年12月27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纪委今年的工作部署来看,严厉惩治腐败的态势将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其重点就是进一步加大查处大要案的力度,严厉惩处各类权力寻租行为。举凡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违纪违法的案件,重大工程项目中发生的案件,金融、土地管理、物资采购等领域中的案件,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案件,党政干部、司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等,都将受到严肃查处。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一直有增无减。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继2003年严肃查处了十余名省部级领导干部以后,2004年又查处了一批省部级干部,其中有省委书记、省长、省委组织部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等高官。各级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严肃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真正做到了对腐败分子决不手软,无论职务高低,发现一个坚决查处一个。在党纪、国法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到了切实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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